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新华社电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1日对武汉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杨世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宣布二审判决,判处杨世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4月至1999年11月间,杨世洪利用担任江岸区委副书记、区长的职务之便,伙同袁明藻共同贪污公款368.96万余元人民币,杨世洪分得184.38万余元。1994年至2003年间,杨世洪在担任江岸区区长、江岸区区委书记、江岸区工程指挥部指挥长、武汉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211.5万元、港元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51.108万元的两套住房。1996年10月间,杨世洪还伙同袁明藻从江岸区重点办工程款中借款100万元给他人使用,收取利息私分。
此案经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杨世洪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一审宣判后,杨世洪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对杨世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二审期间,杨世洪检举了他人重大犯罪线索,法院认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杨世洪犯贪污罪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无期徒刑。(李国清张先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