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单位用餐时与同事发生纷争,继而打架受伤。史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7500多元经济损失。市三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打架因私人纠纷而起,公司不担责。
2004年7月2日,史某与公司员工就餐时,栗某与父亲争吵而抓扯,史的妻子去劝架。 栗以干涉家庭纠纷为由,与史妻发生纠纷,栗的男友胡某也来劝解。劝解中,胡与史某打架,史某受伤,住院用去医疗费3500余元。经涪陵法医学会鉴定,史某系轻伤,修复脱落和折断牙齿还需4000多元。
史某认为,自己在公司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胡某也是公司员工,其损害他人,公司也应担责。去年6月22日,他向涪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7500多元。法院判决驳回,史某不服,上诉至市三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史某虽是公司员工,但发生打架是因为私人纠纷。尽管胡某也是公司人员,但侵害行为并非是为公司利益,也非履行工作职责,所以侵权行为与公司无关,赔偿责任只能由胡某承担,遂维持原判。
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鲁晓东律师说,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职务或是保护单位财物而受到人身损害,单位才承担责任。若因个人恩怨起纠纷,即使是在上班期间,单位也可脱责。记者陈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