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市民李刚在小区车库租了一个车位。由于暴雨导致车库进水,他停在车库的一部新款奔驰车被淹毁。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刚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将奔驰车修复成被水浸泡前的原状,如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就要赔偿业主修车发生的各项实际费用86万元。
2003年,李刚购买住房,同时,他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租赁合同》,并缴纳了租金8000元,取得了住宅楼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使用权。2004年7月10日,哈市突降大暴雨,地面积水迅速上涨,很快就倒灌进了车库。雨停后,物业公司把水排净,李刚进了车库,发现自己的奔驰车里外已经被泡坏。李刚当即要求物业公司修车并赔偿损失。但物业认为,天降暴雨致使车库被淹,是不可抗力,物业公司不应承担损失。协商不成,2004年9月,李刚将物业公司和该小区的开发公司诉至哈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李刚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受损车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李刚的奔驰轿车受损严重,基本恢复车的原貌所需要更换正厂零部件的市场总价格约为85.5万元,修理工时费约为12336元。
2005年10月,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南岗区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李刚的奔驰轿车修复成被水浸泡前的原状,所需要修复及更换的零部件均应是修复奔驰汽车的指定机构及奔驰汽车的正厂零部件,所更换下来的旧部件归物业公司所有。判后,李刚和物业公司均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