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3月22日电(沈思新、丁岚)江苏省宜兴市矫正对象鲍某近日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裁定对他减刑4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9个月4天。这是江苏省首例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减刑。
据《现代快报》报道,鲍某于2004年11月30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并于2005年8月接受社区矫正。 矫正期间,鲍某积极用实际行动改过自新。由他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曾获得三项技术革新成果,为企业赢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在抗击“麦莎”台风中,他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抢险,有效避免一起可能危及发电机组设备和华东电网安全的重大事故发生,他因此获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记功奖励。
根据法律规定,宜兴市社区矫正部门和无锡市公安局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鲍某予以减刑的建议和申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通过各项程序,最终依法对矫正对象鲍某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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