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何伯韬通讯员胡思进没有当事人到场,没有当事人陈述,类似这样的行政处罚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回答是肯定的。不久前,市工商局处理了一起福建亚通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件,在“零陈述”的情况下,市工商局对该单位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从而引起了争议。 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近日,这起历时半年多的行政诉讼案,终于以市工商局胜诉而告结束。
产品质量不合格 “零陈述”照样处罚
2003年8月14日,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通公司)经过招、投标,取得向桂林市中山路置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路置业公司)负责的凤凰山道路改造工程供应埋地式高压电力电缆套管设备的供应商资格。同年8月17日至25日,亚通公司将其生产标注为QB/T2479-2000质量标准的亚通牌两种型号的电力管5678米,运至凤凰山工地,总货值206640元。
凤凰山道路改造工程是我市城市改造建设的重要工程。为确保工程质量,中山路置业公司将这些需要埋入地下,用于铺设道路照明灯光电缆用的电力管,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不久,市质检所对电力管抽样检验后,作出了3份检验报告,结论均为不合格。因电力管质量问题,中山路置业公司不得不重新购置电力管铺设电缆。这个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致使凤凰山道路改造整个工程延误,也令中山路置业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事件发生后,我市有关部门领导非常重视,要求市工商局立即介入,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004年3月8日,市工商局象山分局以亚通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进行立案调查。但是,在事件的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电话、公函等形式多次与该公司联系,要求对方来人到场接受询问调查。但该公司却漠然处之,既不来人洽谈,也拒绝文字回复,使案件调查长达一年之久未能结案。
尽管当事人对这起产品质量案件持“零陈述”态度,为严肃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工商根据市质检所抽样检验的结论、证人证言以及该公司的招、标书证等相关证据,仍然决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2005年4月11日,市工商局以亚通公司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作出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工商局以特快专递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给了该公司。
“零陈述”处罚引发争议 亚通公司最终败诉
2005年4月15日,亚通公司收到了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予签收。然而,这家公司对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表示不服。4月19日,该公司向市秀峰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市工商局对其的行政处罚。
6月23日,秀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取证,一审法院认为,市工商局对亚通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于8月15日作出了维持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由于不服秀峰法院的一审判决,亚通公司以市工商局“不享有因生产环节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所依据市质检所的3份检验报告存在委托单位和受检单位同一,抽样的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抽样单没有当事人签名,程序违法等错误而不真实、不合法”等理由,于8月22日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市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5年12月1日,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针对亚通公司对市工商局“法定职权”的质疑,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别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行使处罚权。2001年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对以上两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明确工商部门依法具有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的职权,即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对经营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因此市工商局有权对亚通公司在流通领域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亚通公司对其产品检验的异议,中级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检验方式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仲裁检验报告与质量鉴定报告一样,同为行政机关处理产品质量争议的依据。市质检所出具的3份检验报告,实质是对产品质量的鉴定,属鉴定结论的范畴,可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虽然“检验报告”上没有亚通公司工作人员柯某的签名,但是在抽样时柯某在场,而且送样及缴纳检验费也是由柯某进行的,因此《检验报告》不存在程序违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级法院认为,市工商局根据抽样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据,认定亚通公司销售的其生产的“亚通”牌电力管为不合格产品,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充分。市工商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并结合该公司销售电力管的价值,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是正确的。法院据此作出了驳回亚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亚通公司没有表示异议。之后,市工商局收到了亚通公司缴纳的20万元罚款,并已上缴国库。
“零陈述”案件引发启示
市工商局以“零陈述”形式,对企业和经营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获得法院支持,这起在桂林尚属首次,在广西也极为罕见的行政处罚案件,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
记者走访了我市一些法律界人士,他们均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认同。一名长期从事行政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认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最难的是违法当事人拒不到场,拒不接受询问调查的情形,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难度。与“零笔录”一样,这起“零陈述”案件的公正判决,对我市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案例,这对于及时办结行政处罚官司,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经营的环境,是非常有利的。
在谈到这起案件的法律意义时,市工商局的一些执法人员说,近年来,工商部门在调查处理-些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商标侵权案、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时,经常会遇上当事人制造的种种障碍,给调查处理带来了重重困难,以致经营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后,往往逍遥法外。透过市工商局这起“零陈述”行政处罚案,执法部门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尽管当事人拒绝到场接受调查询问,只要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掌握了当事人充分确切的违法事实证据,执法部门完全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