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3月21日讯 我省一女作家在书店发现自己的书被盗版,侵权书的书名也换了,作者名也改成了北京的一名男作家。法院于近日审理后认为,这起事件是盗版者捣的鬼,出版社和男作家与本案无关,但是书店销售盗版书而不能说明书的进货渠道,被判决赔偿16800元。
据了解,原告马小姐是我省有名的女作家,她曾与花城出版社签订合同,将自己创作小说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了这家出版社,合同期限为五年,她对作品享有著作权。2005年6月,她在济宁一家书店看到一本公开销售的小说,作者是韩先生,书由作家出版社出版发行。经过对比,她发现这本书的内容与她写的内容几乎完全相同,仅仅删去了章节标题,改动了个别字。于是她将书店、作家出版社及署名作者韩先生告上济宁市中级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
在法庭上,书店的法人代表史某承认确实卖了这本书,但表示只购进了四本,购买该书时没有询问书的来源。被告作家出版社提出了书面答辩,称从来没有出版过这本书,并认为这本书是盗版图书,与出版社无关。被告韩先生没有提出答辩。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认定侵权书是作家出版社出版的,也没有证据证明作家韩先生存在侵权。但是,销售侵权书的书店却不能说明正确的进货渠道,可以认定书店侵犯了马小姐的著作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书店立即停止销售此书,赔偿16800元,驳回马小姐对作家出版社和韩先生的诉讼请求。(记 者 董 震实习生 马之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