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邻居的信用卡肆意消费,还以为人不知鬼不觉———结果,到头来还是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记者3月21日从市法院获悉,盗用信用卡消费近5万元的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办张信用卡被人消费
据被害人韩某陈述,2004年5月17日,他到中国建设银行沈阳某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银行工作人员让其回家等待总行信用卡中心发卡,但韩某左等右等,信用卡却迟迟不来。 通过查询,韩先生了解到,信用卡中心已用挂号信给其邮寄来一张信用卡,后在查无下落的情况下又给其补寄了一张,但这两张卡均已被开通,第二张卡还被消费了48900元。
自己的信用卡还没使用,怎么就被人盗用了?韩某赶紧报了案。
盗用信用卡自恃无人知
警方很快查明,真凶原来是韩某的邻居李某。韩、李两家的信件都在所在地车库的临时收发窗台处取。在韩某申请信用卡7天后,银行将带有此卡的信件邮寄到收发处。2004年6月11日,李某到收发处取自家信件时,发现了韩某的信用卡挂号信,将其盗走,回家后将此信打开,获知要激活此卡需要有韩某的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李某通过朋友了解到韩某的个人信息,并于6月14日将此卡激活。李某没想到这么容易就能获得一张可以消费的信用卡,但由于害怕,他又将此卡扔掉。
7月19日,李某在收发处又看到邮寄给韩某的信用卡挂号信,李某又一次将其盗走,并将卡开通。这一次李某没舍得将卡扔掉,他自觉得做得无人知晓,就大着胆子用该卡到三好街购买了一台摄像机和二台笔记本电脑。
属恶意消费获刑五年
最后,李某的犯罪行为还是被公安机关侦破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李某以“信用卡是捡来的、不是盗窃”为由提起上诉。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两次盗窃信用卡并通过朋友查到被害人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将卡激活,又将该卡使用,提取巨额财物属恶意消费,原审认定其犯盗窃罪的定性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周贤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