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立案追查12起特大矿山安全事故
46名涉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立案侦查
本网北京3月21日讯记者杜萌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频发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就《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3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职能部门在成立调查组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配合事故调查组及时展开调查工作,注意发现所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启动司法程序。
记者得知,2005年,全国共发生12起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矿山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派员介入调查工作,协调指导查办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迄今,已经对46名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
据悉,前几年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案、河南洛阳东都歌舞厅特大火灾案、北京密云迎春灯会踩塌事故案、四川沱江污染事故案、山西繁峙特大金矿事故隐瞒不报案等发生后,政府职能部门都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有关省级检察院通报了情况,检察机关及时派员参加事故调查,查办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强化了调查处理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合力。
该负责人介绍说,《暂行规定》出台前,就全国而言,对政府机关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的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政府职能部门与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和协查配合机制不够具体完善。“两法”修订实施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划归公安机关受理侦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尚缺科学规范的制度规定,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些没有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另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周期又比较长,有些案件待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后,事故现场和证据往往已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再行启动查办事故背后涉嫌的职务犯罪就会困难很大。
接受采访的这位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是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查办其背后所涉及职务犯罪的重要依据,它带来的好处是:解决了事故发生后人民检察院派员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的依据问题;规定了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方式;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推进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机制的进一步衔接;有利于检察机关结合事故频发的原因,开展打防并举,进行深层次综合治理。(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