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林书喜通讯员张少莉)海口市民李某骑自行车在海口市博爱路行驶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受伤,后因伤势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为此,其家人将出租车司机蔡某、海南昌导实业公司和昌导出租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李某之死与被告的违章有关
原告符某等四人诉称,2003年11月1日晚9时许,被告蔡某驾驶琼A458XX号牌出租车在海口市博爱路路从南往北驶至文明中十字路口时,适逢李某骑自行车从东往西至此,出租车前左角撞上自行车的后尾架左侧,造成李某受伤。事后交巡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蔡某负次要责任。
李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因被告不支付医疗费,李某无钱医治被迫出院,于2005年3月29日在家死亡。海口市法医学检验中心尸检意见认为:李某伤后经多次住院,最后于伤后十个月进行手术复位,由于延误治疗,长期卧床机体抗病力降低最终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于并发症。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章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且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护理、丧葬费等到共计近30万元。
被告:被告的行为与死者无利害关系
被告昌导实业公司辩称,李某的死亡原因并非交通事故所至,由于被告蔡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无直接利害关系,故不应承担相关费用赔偿,且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丧失胜诉权。
被告昌导出租公司辩称,原告将该司列为被告主体不适合,因蔡某不是该司职员,其车辆亦非该司所有,故该案与该司无关。
被告蔡某辩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他已为受害人支付医疗费3800元,且他在该事故中只负次要责任。
法院:被告承担30%中30%的责任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交巡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李某应负70%的责任,蔡某负30%的责任。被告昌导实业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其在蔡某无力负担赔偿款时,应承担垫付责任。被告昌导出租公司与该案无关。李某死亡自身占70%的因素,非自身因素即交通事故受伤致死占30%的因素,被告蔡某应在30%部分负担30%的责任。近日,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蔡某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26251.5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