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何某是江宁区秣陵镇某村村民,2003年底,何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拆迁房卖给了张某,并到秣陵镇街道办事处登了记。后来,有人告诉何某:“买你房子的人是城镇户口,他不能买农村住房。
法庭上,何某妻子称卖房没有征得她同意,并且张某是城镇人不能买农村房,要求收回房子;张某觉得很气愤:“街道办事处给我办了房子的转让登记,我们的协议也写明了‘如有矛盾,与村里、政府无关’,你凭啥去告我呢?还不是因为你们听说房价直往上蹿,觉得卖亏了!”
近日,法庭经审理认为,虽然秣陵镇街道办事处对房产转让进行了登记,但根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的法律规定,其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 江研 刘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