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四川两名律师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提出法规审查的消息,著名宪政学者蔡定剑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认为,规定尚未达到“违宪”的层面。胡锦光认为,目前有一种倾向,就是把违宪审查能够解决的问题泛化。 这种无原则的做法就和虚置违宪审查制度一样,导致了宪法功能的弱化。蔡定剑也谈到,当前我国宪法迫切需要适用,但也不能动不动就说“违宪”,这不符合宪法的根本法性质。(3月21日《中国青年报》)
胡锦光与蔡定剑都是我所敬重的著名宪政学者,为推动我国的宪政建设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所以我猜“不应泛化违宪审查”也许不代表他们真实的意思,或者只是一时口误。因为事实很明显,普通公民提出违宪审查并不真像他们所担心的那样“泛化了”。
从2003年三位公民就收容遣送制度上书国务院提请违宪审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下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以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修订《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之后,普通公民提请违宪审查的事例似乎的确有了一些,但我们面对的事实是,“违宪审查”程序始终未能真正启动,这也正是胡锦光先生所说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虚置”。在这种情形下,仅仅指责公民提请违宪审查的泛化,的确是只见树木了。
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并使之落到实处,是胡蔡二位专家一直以来都致力谋求并推动的。但不必讳言的是,这不只是精英的使命所在。试想,如果没有当时三位公民上书,就不会激活人们对于违宪审查机制的关注与重视,也就不会促使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出现。而继此之后,如果没有人不断地就相应法规提请违宪审查,则当时的“激活”也就无意义。更何况,我们还需面对如何进一步完善违宪审查机制的重大问题。因此在这之前,尤其是在我们这个法律或者宪法意识还不很强的社会,批评来自普通公民的朴素的宪政意识,至少应是十分慎重的。
当然,或许在某些人看来,一些提请违宪审查者的身份并不普通,或有钓名之嫌。但这不是重要的,而且也是被允许的。事实上,二位专家应该比其他人更明白,就某项法律规定提出违宪审查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同时《立法法》及《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也都明文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因此,即便真像二位专家所担心的那样“泛化了”,也是权利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