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认定,劳动关系事实存在即要付酬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来自四川的农民工何泽全终于松了口气,两年前,他从老家带了100多名乡亲来北京干活,但始终没拿到工钱。劳动监察部门在认定建筑公司应支付农民工们20余万工资后,却遭遇败诉。 昨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决定,农民工们“反败为胜”。
何泽全等人起诉称,2004年4月开始,135名四川籍农民工应河北省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招用。因一直被拖欠工资,2005年1月7日,工人们向大兴区政府举报,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由定州市第二建筑公司支付何泽全等13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21306.7元。
定州二建起诉至法院,认为这135名农民工不是该公司工人,没有与其形成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据此撤销了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决定。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上诉。
昨日,何泽全等5人作为农民工代表来到了法庭,何泽全说,当初是他从老家把工人们带来的,因为没把血汗钱追回来,这两年他都没脸回家。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泽全等135人为定州二建干活是事实行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是通过定州二建项目部对工人的罚款通知单、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何泽全等人与定州二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定州二建应付工人们劳动报酬。《新京报》新闻热线:010-63190000、010-96096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