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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舸摄
本报记者 吴兢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摘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3月16日的广州市民们,因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而愤怒……
下午4时,一辆自卸“泥头车”,因超载失控越道,与迎面正常行驶的一辆公交车相撞。泥沙顷刻间倒入公交车内,造成乘客6人死亡、20人受伤。
事隔一天,市环卫局分管余泥工作的副局长梁培长被停职检查,该局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处长陈思华被撤职。
这一道处罚令,离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两周年仅有5天,成为“责任政府”的最新注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十年建设法治政府。回望这第二个建设年,从权力政府到责任政府,“责任”的分量越来越重。
问责:从官员到首长
背景:对行政领导问责,发端于2003年非典期间。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名省部级高官和上千名官员被查处。此后,又一名省部级高官、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因四川开县井喷事故引咎辞职。
2005年6月,重庆市彭水县交通局局长被停职。
该县境内的彭桑公路段因运煤车严重超载而毁损,群众出行难、运输难,上访不断。根据2004年7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该局长被停职。3个月时间,彭水县交通局大力整治,使彭桑公路验收达标。同年10月,以实际行动改正了错误的该局长终于官复原职。
这一暂行办法,被称为我国第一部对行政领导问责的地方政府规章,对18种情形追究行政“一把手”的责任。一年多来,全市已问责49例,追究领导干部87人,轻者诫勉,重者辞职。
2005年被问责的最高级别官员,当属解振华。这位20多年的老环保,因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辞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职务,成为非典后被问责辞职的第四名部级高官。
问责,在2005年直指行政首长和高官。各级监察机关对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47306名行政官员给予政纪处分;而在其调查的115起重特大事故中,240名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处)级以上干部被追究责任。在重庆、深圳等一些地方,这一制度通过立法开始走上规范化轨道。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教授说:“与一般公务员相比,行政首长,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特别是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要建立和完善行政首长的政治责任制度,在其重大失职、失误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时,以及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时,应被罢免、责令辞职或自己引咎辞职。”
袁曙宏说,作为正式追究政治责任的“罢免”制度早已写入我国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但由于法律后果过于严厉而在实践中较少使用。刚刚正式施行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比较易行的新的责任制度。
治“庸”:从纠错到治懒
背景:2004年底,浙江实施《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全国率先建立“庸官问责制”。去年1至11月,全省2736名党政干部因此被追究责任,其中引咎辞职、降职和辞退59人。
继浙江率先“治庸”之后,江苏、四川、兰州、深圳等地纷纷掀起“治庸风暴”。大到违反法律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小到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擅离岗位等,都可能被视为“庸官”之为而受追究。
在湖南岳阳,问责指向了“无为”———有错要问责,无为也要问责。轻则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重则责令辞职或免职。
湖南岳阳市君山区副区长,是该市被“问”下台的第一位处级干部。下台的原因很明确: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存在无为、失职行为。自2005年7月“无为问责”制度在该市实施以来,已有20余名党员干部被追究无为责任,其中6名免职、1名降职。
袁曙宏说,从问责行为上看,2005年的行政问责由追究违法违纪官员,向追究不作为官员深化。
深圳的“十条禁令”,同样给“庸官”套上“紧箍咒”。
2005年12月8日,深圳市发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严禁违规决策、有令不行、违规用人、推诿拖拉、知情不报、滥用资金等等。违反禁令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责令检查、停职等处罚。
专家认为,把违法违纪之外“灰色”地带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纳入“责任”范围,将更好地约束行政人员。
规范:从“风暴”到制度
背景: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印发,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强化政府责任。
“责任政府”,制度是基。定责与问责,缺一不可。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加速推进,成为过去一年建设“责任政府”的一大亮点。梳理执法依据,确定岗位责任,明确行政程序,完善考评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既定责又问责。职权,被统一视为职责,以责任约束权力。
如今,责任追究已被明确写入多部法律、法规: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务员法,让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有了法律依据;
———2005年9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不管是否酿成事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行政人员,都将被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等失职、渎职责任人给予处罚……
《纲要》设计的责任制度,开始出现在法律法规中,有了更具体更细致的落实。
但要建立“责任政府”,无论定责还是问责,这些制度规定远远不够。比如行政问责,谁来启动、如何启动、责任分配、受责官员复出等问题仍需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和规范。
“政府责任需要法定化。”袁曙宏说,政府责任,包括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责任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和一般公务员。要建立健全适应各类责任主体的政府责任体系。
“一个健全的制度体系,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也不是旧有的运动和‘风暴’;而是一旦面对问题,法律可以自动运转来应对,从容而有序。”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建设‘责任政府’,需要制定更为规范、更加稳定、更有可预见性的法律制度,并严格予以执行”。
《人民日报》 (2006年03月22日 第十三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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