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商报大连3月22日电(记者凌原)备受关注的大连瓦房店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公安民警吕启超状告《追梦女人》作者刘文娟侵害其名誉权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曾经于2005年4月6日公开审理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起辽宁首例写书诋毁警察案已经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
昨日,记者从吕启超处获悉,经过5年的奔波,21日他收到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追梦女人》作者刘文娟侵害其名誉权,须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老警察遭恶意诽谤
1977年10月,吕启超在复县闫店人民公社人保组(今瓦房店市闫店乡派出所)任组长时,曾依法查处过辖区田家大队第五生产队队长刘某伙同其子偷窃集体场院玉米穗并打伤护场员夏某一案。
2001年3月30日,吕启超的同事告诉他,他的名字与一本叫《追梦女人》的书中主人公名字很相似。吕启超随即到图书馆里查询,证实还有好几本,都是刘文娟赠送的。
在16万字的《追梦女人》一书中,把一个叫吕起超的人塑造成“大队老支书的小舅子、说话声音像女人一样尖细、二十年前在闫家店派出所做了土匪也不如的行径、打家劫舍的事干过何止一回、身着公安制服抱头鼠窜……”的形象。读罢《追梦女人》后,吕启超感到气愤难耐,因为该书的大部分情节都是由1977年10月那起治安案件演绎而来的,书中的“吕起超”与自己“吕启超”只是一字之差,而《追梦女人》的作者刘文娟正是当时刘某的女儿。他认为,刘文娟捏造和歪曲事实,对他进行侮辱丑化和恶意诽谤。
维权之路一走5年
从2001年4月起,吕启超就开始为维护自己的尊严与名誉而“战斗”。根据刘文娟在瓦房店市售书时留下的名片,吕启超查询了北京某杂志社,编辑部回函称:“刘某某并非本社职工,她在名片上自封编辑室主任、记者,属欺骗行为,所编书稿本社更不知道……”随后,吕起超又致函《追梦女人》上标明的出版社。出版社回函:“经查这是一本盗用本中心名义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取得了重要证据后,吕启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被告知瓦房店市并非侵权事实的发生地,建议其到作者所在地河南打官司。经过一番曲折后,直至2004年5月25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终于立了案,吕启超看到了希望。2005年4月6日,在刘文娟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吕启超进行了40多分钟的诉讼陈述,并递交了有关书面的证据材料。要求被告刘文娟在媒体上公开承认错误,向他赔礼道歉,彻底消除和挽回给他在社会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整。
《追梦女人》一审败诉
3月21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宣判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刘文娟应承担侵害原告吕启超名誉权的法律责任,被告刘文娟在瓦房店市新闻媒体公开发表道歉书,一次性赔偿原告吕启超人民币2万元。
“我终于可以光明正大地见人了,洗掉了不明之冤。”昨日,官司胜诉后的吕启超感觉格外轻松。现在,吕启超将期待着判决结果生效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以完全还他一个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