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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海南经商的东北老人于某与临高县许某,由于土地款问题发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经临高县法院和海南中院两级审判,判决许某退还于某的土地款本息共计43000元。但许某没有按照判决书要求及时付款。
于某向临高县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后,2005年4月底,临高县法院执行庭通知于某,法院已执行到土地款。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今年3月22日,接近一年过去了,于某至今没有拿到土地款。
案情回放:
土地款纠纷诉讼最终胜诉
据于某介绍,他今年近60岁,老家在吉林长春市,1997年从家乡来到海南经商。2001年初,于某准备在临高县建立深海远洋捕捞船队及渔产品深加工综合基地,便找到临高县某局的许某。许某当时许诺他,捕捞船许可证没有问题,但许某同时提出,在临高县某村有200亩土地,他想承包但是没有资金,希望于某能够给他提供一些资金帮助,到时候他们可以共同开发那些土地。于某表示愿意投资和许某一起开发土地,于是,2001年3月15日他交给许某四万元,许某出具了收条,并约定双方签定一份合同书。
2001年3月16日,于某看到了由许某起草的合同书,其中规定:“于某所有的投资项目,许某占49%,于某占51%。”他觉得这一项约定非常不合理,便拒绝继续合作,也没有在当地开发项目。但于某多次向许某追讨自己的四万元土地费用,许某却迟迟不肯退还。2003年9月23日,于某一纸诉状将许某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四万元土地款的本金和利息。2003年12月15日和2004年3月24日,临高县法院和海南中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和终审判决,要求许某退还于某的土地款本息共计43000元。
尴尬结局:
执行完毕执行款却没拿到
终审判决生效以后,许某一直拒绝履行付款义务。2005年1月13日,于某向临高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于某告诉记者,2005年4月底,临高县法院执行庭原庭长李某打电话通知他,告诉他执行的土地款已到帐,希望他前去领取。当时于某因为有急事回东北老家,便问李某:“我把我的银行帐号告诉你,你帮我直接汇钱到帐号里面好吗?”李某告诉他:“必须你本人来领取。”因此,李某拒绝了汇款给于某的做法。
2005年12月13日,于某返回了海南。12月15日,他去临高县法院讨要执行回来的土地费。执行庭陈副庭长表示,要对该款项先查看一下,然后再作处理。2006年1月份,他几次给临高县法院执行庭打电话,但划拨款项一事没有落实。2006年2月14日左右,于某又去临高县法院,陈副庭长让他留下了银行帐号,表示将把钱汇给他。于某就留下了户名和帐号,但不小心把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明珠支行”写成了“中国光大银行明珠广场分行”,第二天他又打电话作了纠正。直到3月17日,办案法官王某告诉他:“你的那笔款项现在暂时办不了,因为我们的书记员小秦病了。”
3月21日,他向本报投诉。他对记者说:“我的钱什么时候才能拿到?现在老家那边还有业务上的事情需处理,本来上个月就该回去了。”
记者行动:
法院表示将尽快拨付款项
接到于某的反映,为了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月22日上午,记者和于某一起来到临高县法院。在法院四楼办公室,记者见到了执行庭陈副庭长。据陈副庭长介绍,现在于某的案子由执行庭的法官王某负责,便提供了王某的联系方式,让于某直接给王某打电话。得知王某不在法院的情况后,陈副庭长让于某把自己的银行帐号和户名等有关信息直接留给他,他将尽快解决该款项的支付问题。
正当记者准备离开法院时,办案法官王某正好从外面赶回,记者把来意向他做了介绍。王某向记者当面出示了自己给于某出具的《代管款划款通知书》,并让于某再对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陈副庭长告诉记者,法院将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尽快落实于某款项的拨付问题。
法院解释:
多种原因导致未及时支付
针对于某反映的迟迟拿不到执行款的问题,陈副庭长告诉记者,原来的执行庭长李某,在去年因为涉嫌贪污贿赂方面的问题,被检察机关逮捕,同时,李某负责的案件也暂时冻结了。后来,等他了解清楚于某的执行款项问题时,已经快到2005年底。因为年底的时候,法院的工作特别繁忙,所以没有将款项拨付;而过年后,按照海南本地习惯,过了正月十五才算过完年,而且直到2月14日左右,执行庭才确定下来王某为于某案件的承办人员;再加上于某将自己的开户银行写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款项拨付进度。3月17日周五时,执行庭的书记员小秦得病了,因此执行庭没法给他办理款项拨付的事宜。
陈副庭长对记者说:“由于办案程序比较复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拨款延迟,这是实际情况。但这件事情的发生确实是很多原因引起的。”
律师说法:
法院拖延付款的做法欠妥
针对于某迟迟拿不到执行款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诚华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刘律师认为,法院和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他们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根据我国法律对当事人救济及时的原则和方便当事人的基本精神,作为法院,将执行申请人应得的执行款项执行回来后,应该立即把款项划拨给执行申请人。划拨款项可以采取当事人直接领取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银行帐号划拨的方式,法院不能因为自己内部的情况和问题,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基于以上原因分析,本案中临高法院的做法有欠妥之处,应该尽快将于某的款项拨付给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