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商业贿赂
司法追究与行政执法应有配合
基层检察官看打击商业贿赂
本网记者 张亦嵘 见习记者 袁定波
2006年1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北京市工商局执法检查大队副大队长王卫利用职权帮助一家虚假注册2000万元资金的公司办理执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的案子。 这起政府机关公务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大案在狗年初格外引人关注。
从目前北京市海淀检察院已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近日,该院副检察长黄京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更是提出,反商业贿赂的同时也就是在反腐败。
查处取证难度很大相关部门缺乏配合
作为检察机关担负着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重责,但是由于商业贿赂案件的错综复杂和取证难等特点,单靠检察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海淀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胡志强说。
商业贿赂案件中,往往还涉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一般商业贿赂案件都比较复杂,胡志强现正在经办一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当事人除了行贿、受贿行为外,还有职务侵占行为、销售、收购赃物行为等。这说明商业贿赂已经不单是行贿人和受贿人的犯罪,还可能引发其他犯罪。
另外,查处商业贿赂取证难:一是商业贿赂案件证据往往是一对一的。如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又无其他旁证,则难以认定;二是经济往来中的行贿受贿隐蔽性很强,往往通过合法的形式予以掩盖,很难查处。如通过正常的抬高价格支付贿赂;给予相关政府人员买房、买车来获取正常的商业机会等。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权力在工商总局手中。商业贿赂行为中只有构成犯罪的才适用刑法,而那些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查处。
需完善贿赂罪规定无须新增刑法罪名
黄京平指出,目前,没有必要在刑法中专门增加商业贿赂罪这个罪状。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商业贿赂罪”这个罪名,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刑法规定有“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对于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规定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但是现行刑法有关贿赂罪的规定应进一步完善。
美国的《海外反贿赂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非常有效地惩处了触犯法律的公司或者个人,但按我国刑法规定,受贿主要是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司的经营行为,对事业单位的个人如医生、教授等的受贿行为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黄京平提到,不久前,江苏淮安工商部门与当地纪律检查部门查处的一个医院受贿案:该市某医院在采购药品过程中收受药品供应商贿赂的案件,涉及的金额大约几十万元。医院通过各种做假账的行为,使这几十万元收受的贿赂合法化。医院的这种集体行为,就很难界定是否为贿赂案件。这就需要完善贿赂罪的相关规定,对类似情况应从立法上加以规范。将不正当竞争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广东重典治理商业贿赂
本网广州3月22日电 胡燕妮记者邓新建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治理商业贿赂被列入今年广东省工商系统反腐倡廉的重点工作。届时,包括商业贿赂等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被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从而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切实加大惩戒力度。
据广东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治理商业贿赂被列入今年广东省工商系统反腐倡廉的重点工作。广东各级工商部门将积极排查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线索,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网络的作用,密切掌握商业贿赂的线索,视情依法查处。并建立商业贿赂案件立案、查处的长效机制,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同时,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把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切实加大惩戒力度。各级工商部门将成立整治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照整治商业贿赂工作方案,严厉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