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拿着借来的50万元,开阳县一男子伙同他人成立一个空壳公司,随后广泛开展“业务”,发布虚假供货信息签订供货合同,收了钱不交货,骗取多家公司预付货款上百万元。昨日,该男子被押上了被告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借50万开个皮包公司
据了解,现年37岁的孙惠丰家住开阳县双流镇,平时在做矿产生意过程中认识了刘碧信(在逃)。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1月,孙、刘二人经过商量决定成立贵州获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两人没有资金,刘碧信便找朋友借款5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孙惠丰则出资4万余元做为借款利息,并约定其中30万元为孙惠丰的股份,占60%,20万元为刘碧信的股份,占40%,由孙惠丰任获丰公司法人代表。2003年11月24日该50万元经验资,同日获丰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同月27日,孙惠丰、刘碧信将5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抽逃,2003年12月1获丰公司正式成立。
“私吞”货款上百万
2003年12月,获丰公司在阿里巴巴网上获知宁波某公司求购金属硅信息,孙惠丰遂安排公司总经理林某与宁波公司业务员洽谈,声称公司有现货可供,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双方通过传真于2004年1月14日、20日签订总金额为1635600元的金属硅购销合同两份,宁波公司于1月20日、2月12日将定金24.634万元汇到获丰公司帐上,但获丰公司根本无履约能力,经宁波公司多次催还,获丰公司这才退还82530元,余款162810元孙惠丰虽承诺退款但一直未退,将该款提现转移,非法占为己有。2004年7月,湛江某公司通过阿里巴巴网站看到获丰公司发布的矿产品供货消息,即与获丰公司孙惠丰联系,于7月28日、29日通过传真签订高碳猛铁120吨(每吨7400元)和硅铁300吨(每吨5300元),总金额为247.8万元的购销合同两份。湛江公司按约于8月2日、9日分两笔电汇预付货款41.8万元到获丰公司银行帐上,收款后,获丰公司以各种理由不发货也不退款,孙惠丰于8月5日起将该款分九次提现转移,非法占为已有。2004年11月,温州商人应某某夫妇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看到获丰公司发布的锌锭供货信息,于11月11日到获丰公司与孙惠丰等人洽谈,孙随后带应某某夫妇到东站货场看货,并指着别人的锌锭欺骗应某某夫妇说这是给他们准备的货,并于次日双方签订锌锭购销合同,定购锌锭60吨,每吨9800元,应某某按约通过建行预付货款23.9万元,转到孙惠丰个人的银行卡上,孙惠丰将该款非法占有。孙惠丰还采取上述类似方法,与福建、溶江县等地的公司签订合同,在对方交来共计28万元预付货款后,由于自己公司没有履约能力,都将货款挪作他用,既没有退款也没有交货。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成庭审焦点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孙惠丰作为获丰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在公司资金验资后,伙同他人将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全部抽逃,造成公司资不抵债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其还发布虚假供货信息签订供货合同,诈骗单位和个人预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这两项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惠丰的辩护人当庭称,孙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罪,因为公司成立前借款50万均是刘碧信在操作,事后将钱还给别人也是由刘负责,孙惠丰根本就不知道这笔款的去向。而对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其辩护人也认为不能成立,并称孙惠丰的行为是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应属于另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刑事犯罪范围,其没有非法故意占有货款,也没有据为己有,其还称孙惠丰在收了对方的定金后,也曾组织下属工作人员去联系工作和组织货源,但由于资金不够等原因才不能履行合同,但其也没有逃离贵阳,手机号没有变动,公司也还在运作,孙惠丰没有占有货款的主观意识,故请求法庭判决孙惠丰无罪。法庭将择期宣判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