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21日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田淑兰将“收费政策制定滞后”列为导致“教育乱收费”的原因之一。什么是“教育乱收费”?田组长回答说:“凡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教育收费都属于乱收费。 ”由田组长的这个定义稍加引申,则是:凡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教育收费就都不属于“乱收费”。(3月22日《新华网》)
当是否“乱收费”只是由“法律与政策”来决定时,“公正”、“公平”与“合理”就只能靠边站了,更进一步说,原本“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乱收费”则可通过完善“法律和政策依据”正当化———昨天还是“乱收费”,今天就不是,因为已有了“法律与政策依据”,这也正是田组长“收费政策制定滞后”中“滞后”一词的可堪玩味之处。由此,教育部门多年来整治乱收费的路径赫然如在眼前:学校“乱收费”→教育部门完善“法律与政策”→学校再次“乱收费”→教育部门再次完善“法律与政策”……
也就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监察局局长刘金平表示,教育部2006年将继续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而在我看来,这个从表面上看旨在抑制“乱收费”的“三限”政策,恰恰是在给“乱收费”提供“政策依据”。
“限人数”之“限”,教育部规定“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总数的30%”,什么是“计划总数”?此处语焉不详。但不妨举海南省为例,按海南去年的规定,学校在完成当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统招计划(每个班额40人)的基础上,还可再招收30%的择校生,即一个班可以招12个择校生,加在一起就是52个。明明可以招52个,教育当局为何却只下40个计划指标呢?既然教育当局在制定招生计划时就已给择校生预留位置,那么再喊着“限人数”就不过是虚张声势,一个障眼法而已。
“非义务教育可以招收择校生”是教育部本次新闻发布会上表明的又一新立场。但一个班52个学生中有12个择校生,则必然有另12个学生的正当权利被剥夺———他们原可凭借自己的考试成绩享有与其他40名同学一样的权利,而在教育当局故意抹掉了12个招生计划指标之后,他们就只能有如下两个选择了:或者缴纳高额的择校费,或者选择弃学。对于那些弃学者来说,“三限”有什么意义呢?
教育当局与招收择校生的学校同在一个利益共同体,我从不相信教育当局会超越部门利益而与公共利益站在同一条线上。“择校费”的一个“费”字,正是具体的“利益”,“利益”催化出“择校”,而从中“受益”者并不惟学校,还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各地通行的做法是,择校收费的70%归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师的超课时补贴”,30%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扶持基础教育薄弱学校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勺子下去就从择校费中舀走了30%的羹。当然,从表面上看,择校费最终都归于公益而非私利,但显然,“公益”是不可能催化出给教育公平造成极大伤害的“择校”这朵“恶之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