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和演奏家也许有过这样的经历,演出现场架了部摄像机,知道是哪个电视台录的,却从不敢奢望播后能付费。
一个二流歌星出场费可达几万元,如果现场使用的是伴奏带,同样为这首歌付出劳动的乐队、合唱队员甚至指挥却分文不获。 他们只是录音时一次性获得酬劳。
大量音乐制品从电脑上被下载,这种复制大概从来没有想过向演奏者或演唱者(当然也包括创作者)付费问题。
以上所列现象其实都是侵犯了音乐表演者的权益。这两天在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亚洲表演者权益保障国际研讨会上,首次亲密接触“音乐表演者权益”。在中国,这一全新概念不仅广大市民闻所未闻,就连业内许多人士也听着耳生。
“在中国录音都是一次性付费,不敢想后期分成。今天一听才知道,表演者权益与著作权一样应该受到保护。”著名歌手成方圆笑称自己受了一次普及。中央音乐学院商业与艺术管理专业教师宗晓军说:“音乐制品是精神产品,可以多次被使用,自身价值并不会因此而降低。中国音乐著作权保护协会成立十几年,相关法律也已经建立,词曲作者权益保障正在加强,但表演者权益保护还是一块空白,像唱片、电视、广播、网络等侵犯表演者权益很普遍。著作权协会帮会员‘讨’来的报酬给作曲家,但不会给演唱者和演奏者。”目前状况真可谓:明星大张旗鼓地被侵权,默默无闻者默默被侵权。
中国音协于2002年成立了音乐表演者权益保障中心,该中心秘书长、音乐理论家张弦介绍:“中国举办这次研讨会得到了国际表演者权益集体管理协会的支持,希望汲取他们的经验,让更多的中国表演者知道自己的权益,形成认识和观念。”张弦进一步说,表演者权益保障其实也是与国际接轨。
宗晓军认为,表演者权益保障应该由行业协会挑头形成社会呼吁和组织,有诉求才能有进步。然后,参照国际惯例健全中国相关法律。不过,张弦坦率地说:“在中国刚是普及阶段,短期内不可能立竿见影,我们只是逐步推动。”
不管怎么说,中国音乐表演者起码看到了希望的曙光。不久的将来,他们不必羞于谈论自己的利益,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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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许多国家表演者权益保障体系已经建立50多年,对表演者的保护可以参照两个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规定了表演者享有录制权、现场直播权和复制权、向观众传播权和广播权。1996年通过的《WPPT》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除了包括以上这些权利外,又增加了出租权、向公众提供权等。丹麦、法国等国家相关组织每年都帮助表演者接收数亿美元报酬,使表演者的知识产权和经济权益得到保证。像大家熟知的约翰·列农、猫王以及麦克·杰克逊是目前世界上获得版税等各种报酬最高的三位歌手。
网络编辑:康琪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