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高立红实习生岳天晶通讯员刘虹/城市快报
为了发点儿小财,3名运输司机与废品收购站串通一气,将自己运输的面包铁中途倒卖。为此,涉案5名被告一审都被判刑。该废品收购站雇员胡某某以自己只不过是为老板打工,没有得利为由提起上诉。 日前,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盗窃案件不以是否实际获利为定罪标准,最终据此维持原判。
2004年10月至11月30日期间,个体司机贾某、李某某、张某某分别驾驶集装箱运输车,多次在由塘沽铁路集散站运输面包铁至天津钢厂途中,将车驶进塘沽鑫欣废品收购站内,与该站经营人胡某、雇员胡某某共同以铁锤、撬棍等工具撬开集装箱铅封,将集装箱内共计28.2吨的面包铁卖给胡某,价值人民币67680元。
原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李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6年、3年、3年半;分别判处胡某和胡某某有期徒刑10年、6年。
胡某和胡某某不服,均以判决事实不清、定性有误为由提出上诉,经营人胡某辩称其行为是收赃而非盗窃;雇员胡某某称其只是打工的,在本案中没赚一分钱。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5被告人的供述均能证明经营人胡某在事前与司机有过盗窃的通谋且雇员胡某某对此情况也明知,故二上诉人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也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其次,盗窃罪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无论是否获得实际利益都构成犯罪,所以胡某某辩称其只是打工的,在本案中没有赚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决定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闫新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