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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翁隐瞒婚史娶两妻 弱女为女儿讨身份告其重婚
时间:2006年03月23日11:17 我来说两句(0)  

 
有奖评新闻
来源:中国江苏网

  本报讯 美貌女孩邂逅公司老总,相似的不幸生活经历让他们燃起爱情的火花。她不顾11岁的年龄差距和他离异的婚史,冲破亲友的阻力,与他结合了。然而,4年的“婚姻生活”带给她的,不仅仅是甜蜜。随着一个谎言的揭穿,真相竟让她五雷轰顶……

  眼前的罗晶晶,面容秀丽,衣着整洁,但是眉宇之间弥漫着挥之不去的疲惫和无奈。
她说:“我已经打了8场官司了。现在,只想给女儿讨一个身份。”可就在一年前,她还是一个在家安心相夫教女的幸福小妇人,“全家福”中的她笑魇如花,和共同生活了4年的丈夫簇拥着乖巧可爱的女儿。如今,罗晶晶正在等待第9场官司的受理——她要状告“丈夫”葛龙重婚,给至今仍是“黑户”的女儿一个身份。而造成生活如此巨变的,竟是罗晶晶无意中打出的一个电话……

  一场相识,4年的美满姻缘

  1992年,18岁的罗晶晶从南京一所中专毕业后,就职于一家知名酒店,好学的她并没有满足于现状,参加了成人自考,进入南京一所著名高校学习英语。3年后顺利毕业并被推荐到酒店的总台工作。“那时我的理想是出国发展,所以拒绝了不少人的追求。”罗晶晶说。

  然而,一个人的出现,打断了她的出国计划,也把她带进了4年的婚姻生活。这个人就是葛龙。

  1999年9月,罗晶晶因为工作关系结识了比她大11岁的葛龙,因为工作需要,他们的接触多起来,由此两人渐渐地熟悉了。

  在外人看来,罗晶晶年轻漂亮,有令人羡慕的工作和收入,生活应该是幸福美满的。罗晶晶说,其实,自己一点不幸福。几年前,罗晶晶的母亲突然意外去世,巨大的打击使她的性格变得内向,不久父亲再婚后,和继母的关系也不融洽,罗晶晶愈加感到缺乏家庭的温暖。每逢节日,便是她感到最孤独的时候,她只有独自拎着行李四处旅游散心。2000年春节,罗晶晶像往常一样独自飞赴广州、珠海等地旅游。葛龙得知后盛情相邀罗晶晶去深圳游玩,罗晶晶答应了。在短短的两天中,葛龙向罗晶晶倾诉了他的生活历程。罗晶晶这才知道,葛龙几年前离异,现在带着与前妻生的儿子生活,做电子销售生意的他,因为在深圳有个办事处,经常两地奔忙,只好将孩子放在深圳一个全寄宿学校。葛龙还说,他父亲早逝,母亲对他不怎么关心,他一直靠自己在奋斗。这些经历和罗晶晶几年前丧母后生活的种种不如意颇为相似,罗晶晶感到和同病相怜的葛龙产生了共鸣。

  回到南京后,葛龙便对罗晶晶展开了猛烈的追求,一天十几个电话嘘寒问暖,关怀备至。渐渐地,罗晶晶的感情天平向葛龙倾斜了,她不顾亲友的反对,决定和他结婚。为此,罗晶晶特地通过朋友在派出所查询了葛龙的婚姻状况,当得知的确是“离婚”时,她放心了,一心准备和葛龙营造美满的家庭。

  2005年5月,罗晶晶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经检查,她怀孕了。罗晶晶很紧张,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葛龙却喜出望外,说要赶紧办婚事,好好抚养孩子。随后的提亲、订婚都一帆风顺,在豪华酒店订了酒席,大红请柬也发出去了,婚礼日子定在2005年6月18日,似乎一切万事具备。

  但是结婚证却迟迟未领,在罗晶晶的催促下,6月初的一天,两人约定一起去婚检。已经走到了保健所门口,葛龙突然接了一个电话,随后对她说,深圳办事处来电话说有急事,下午必须赶到深圳,婚检就下次吧。便径自打车离开了。

  距婚期只有两三天,葛龙才从深圳回来,这时他又带来了不好的消息:“母亲准备赶回国参加婚礼,但是签证一直没下来,我们能不能推迟婚期?”罗晶晶感到很意外,却不得不同意。葛龙退了酒席,还陪着她挨家挨户到长辈家中解释。7月份,当罗晶晶和葛龙正准备再次张罗结婚时,葛龙突然大叫眼睛疼,独自去医院检查后对罗晶晶说因为压力过大导致眼病,需要动手术。不得已,婚期再次被推迟。

  就这样,婚期明日复明日地拖延下去,罗晶晶的肚子眼看着大起来,婚礼的事只好泡汤了。2000年底,罗晶晶剖腹生下了重8斤7两的女儿小冰。此后办理出生证、给孩子洗澡、打疫苗都由细心的葛龙包了,他的举动让罗晶晶感动不已,庆幸自己找了一个好丈夫。如果不是后来的变故,罗晶晶觉得自己的生活一定会这么平静幸福地延续下去的。

  一个电话,引来晴天霹雳

  转眼,时间到了2002年,因为葛龙声称公司经营出现了问题,难得在家住几天,也拿不出罗晶晶母女的生活费用,不得已,罗晶晶只好辞职在家照顾女儿,靠以前的积蓄和向亲戚借债度日。渐渐地,她感到葛龙变了,和以前那个体贴的丈夫判若两人,“从前,他会在凌晨1点去买玫瑰花送我,会把嗑出的一把瓜子仁放在我手上,可是现在我屡次找他谈心,他都很不耐烦地推脱、回避我。”

  2004年,葛龙的行为更加反常了,罗晶晶开始留意他的手机。一个频频从深圳打来的固定电话号码被她记了下来——据葛龙说,那是公司会计家的电话。5月的一天,出差的葛龙又是几天没有音讯了,手机怎么也打不通。无奈之下罗晶晶试着拨通了那个深圳的电话号码,电话中传来一个女人的声音:“你找谁?”“你是会计吗?葛龙在吗?我是他妻子。”“我不是会计,我是他老婆!……”对方告诉罗晶晶,葛龙和自己是1999年领证结婚的,已经生了一个两岁半的儿子。对方也很吃惊地说,难怪一年365天,葛龙有300天在南京,以为他的事业在南京,没想到他在南京也有一个家啊!罗晶晶一推算,方才明白就在认识自己的一个月前,葛龙刚刚结婚!因为他没有去派出所申报婚姻状况变更,所以后来查到的葛龙婚姻状况仍是“离婚”。

  这通电话无疑给了罗晶晶当头一棒,她一定要找到葛龙问个清楚!她反复拨打葛龙的手机,直到深夜才接通。她希望葛龙能回来给她一个交代。然而葛龙在得知“两妻生活”穿帮之后,对她置之不理,再也不接电话,从此“人间蒸发”了。

  一纸诉状,连环官司缠身

  “以后的几个月我是在泪水中度过的,”罗晶晶说,“他再也没出现,我打他手机,他根本不愿和我谈以后怎么办。”

  “我坚决不要这样的男人!”罗晶晶对葛龙彻底失望了。

  2004年11月,罗晶晶一纸诉状将葛龙告至南京葛龙户籍所在的白下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她与葛龙的非法同居关系;葛龙每个月给女儿小冰付抚育费。“这样的请求,是最起码的,也是最低的,我当时没有任何索赔的想法。”

  但是葛龙的律师认为,葛龙暂住地在深圳,于是提出管辖异议。罗晶晶撤回起诉,向自己居住地的建邺区法院起诉,葛龙再次提出管辖异议,法院一审驳回,2005年4月,二审法院裁定将案件再次移交白下区法院审理。

  就在官司审理期间,罗晶晶惊讶地得知,葛龙并非像他自己所说的公司经营亏损,而是与他人合股在南京开着一家注册资本达千万元的公司,而葛龙的职务是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月薪万元。2005年春节前,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地址,罗晶晶带着女儿找到葛龙与人合开的这家公司。双方因为孩子的抚养等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而争吵起来,罗晶晶一气之下将女儿丢给葛龙便离开了。葛龙带走女儿后,罗晶晶多次找葛龙想要回女儿,均没有结果。

  罗晶晶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女儿讨要抚育费30万元。

  2005年6月14日,抚育费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律师辩称:根本没有女儿小冰这个人。她拿出剖腹产时葛龙的签字,对方律师称,是出于人道主义帮忙签字的,否则医院不给生;她拿出出生证,对方律师称,是复印件,没有签名;她拿出结婚请柬上的照片,对方律师称,可能是高科技合成的;她拿出“全家福”,律师称没有底片,不能证明是真的,更不能证明葛龙和小冰的血缘关系……

  6月29日,案件第二次开庭。对方律师称,她没有与葛龙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能证明小冰的存在,因而葛龙拒绝支付30万元的抚养费。

  由于葛龙一直否认女儿小冰的存在,罗晶晶多次想要回女儿未果。2005年7月1日,罗晶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寻找“失踪”的女儿小冰。在法律的威慑下,葛龙无奈来到派出所,承认自己是小冰的生父,孩子是被自己带回家了。

  2005年8月5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女儿小冰由罗晶晶抚养,葛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人民币,至女儿18周岁为止。葛龙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驳回一审判决,女儿小冰归自己抚养。

  2005年11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小冰由罗晶晶抚养;葛龙每月支付1000元抚育费。

  2005年12月31日,罗晶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执行下,小冰回到了母亲的怀中。

  2005年8月12日,罗晶晶向公安机关举报,控告葛龙涉嫌重婚罪。

  2006年1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葛龙涉嫌重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以涉嫌重婚罪移送检察院。

  2006年1月27日,取保候审中的葛龙将罗晶晶诉上法院,要求获得探视权。目前,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探视权案处于中止状态。

  “我现在就是想给女儿一个身份,她明年就要准备上小学了,没有户口怎么上学呢?”罗晶晶一脸疲惫,低声向记者诉说着,“当初只要他向我道个谦,我也就不追究了,只想带着女儿过自己的生活。”“可是现在我一定要讨个说法!”她在等待法院对起诉葛龙重婚罪的受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杨凌青)

  延伸阅读

  什么是重婚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的男人本来就有妻子,但却利用某种关系,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女性过性生活,对外也毫不顾忌,以夫妻关系自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于这类案件,应按强奸罪论处,不应定重婚罪。区分重婚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不同。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重婚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自己有配偶而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二是凡符合重婚罪主体、主观要件的人,尽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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