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3月23日电(李罡)2005年7月,南充市顺庆区的伍先生在该市农行存了3年的存款突然被告知“不见了”。卡和密码都在自己手里,里面的16万元巨款怎么会不翼而飞?伍先生随即将银行告到法院。3月21日,法院一审判决送达伍先生,判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2003年5月,伍先生在农行南充市分行农科巷支行开户存款。2005年7月,他到该行北城支行取款时,被告知卡上16万巨款已于上月被人取走,仅剩20元,他立即报案。警方调查发现伍先生的存款账户被一戴眼镜的男子在营山县农行改变,并用相同密码分3次从营山取走。伍先生随即将银行告到南充市顺庆区法院。
2005年11月,该案开庭。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在农行营山县支行填表申请换领新卡,银行在未收回旧卡的情况下,为该人办理了换卡业务,嫌疑人在申请表上所填写的原告证件号码等基本情况与原告申请时一致。
法院认为,伍在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双方便建立存款关系,银行向持有真实存款凭证的当事人支付存款,是其法定义务。现在当事人持卡要求支取存款,银行负有举证责任,却又无法举证,因此,银行无法免责。
今年3月,顺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向伍先生支付163620.85元本金及利息,同时支付伍先生为催款往返南充、营山而花费1500元及案件诉讼费71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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