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龚达 民壹 记者 殷骏)抚养费偏低、抚养费给付不及时、不到位……近日,市中级法院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婚姻家庭案件中未成年人经济保障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解决。为此,该院要求全市各区县法院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中,加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不久前,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154件二审婚姻家庭案进行分析,并随机做了问卷调查。调查显示,离婚案件未成年人的经济保障存在不少问题。其一,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普遍偏低。调查发现,在离婚案件中,判决给付抚养费的数额,为月平均260余元;而在抚养案件中,判决给付抚养费的数额,也仅为月平均330余元。据统计,判决每月给付抚养费在300元以下的占74%。与我市城镇居民月平均消费性支出近700元相比,上述数额明显偏低。调查显示,有76%的直接抚养人认为抚养费偏低,而在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中,也有近半数人认为抚养费用偏低。其二,抚养费给付不及时、不到位。据悉,常有当事人因对方不配合探视、擅自为孩子更名等事由,拒付抚养费。此外,约有30%的非直接抚养子女方,不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按时或足额给付抚养费。其三,各项费用逐年增高,造成未成年人生活窘迫。随着孩子的成长,使得生活、教育费用不断增加,而一些未成年人因患病,也会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这些原因,都造成原定抚养费入不敷出。为此,常有直接抚养人诉到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或变更抚养关系。与此同时,经济窘迫,也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编辑 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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