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通讯员 沈宫轩 本报记者 徐宁 实习生 韩冬梅从今年5月1日起,《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将开始实施,这是记者从江苏省公安厅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信息。
责任认定的评判标准 A
江苏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洪维志介绍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中,对于如何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制定和实施《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管理执法,从根本上防止对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主观随意性,保证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开、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则》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呢?洪维志局长回答说,发生交通事故(单方事故除外),一般都是一方或双方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存在不同程度的危险,遇到危险采取避让措施,避让成功就避免了交通事故,如果避让失败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规律说明交通事故实际上是交通过错行为与避让失败结合的产物。因此,评判当事人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只能紧密联系对方能否成功避让来加以考察。也就是说,评判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应当以过错行为造成的危险性和对方能够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越大,对方避让的可能性就越小,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就越大;反之,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越小,对方避让的可能性就越大,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就越小。因此,《规则》中用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评判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标准。
交通过错行为分三类 B
洪维志局长说,通过对大量交通事故的分析研究,《规则》将交通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主动型行为:特征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迅速地逼近对方。例如,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超车、会车、让车、跟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行人、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道路等,这类行为由于在双方临近时突然发生,往往造成对方措手不及,来不及采取避让措施,因而主动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被动型行为:特征是处于持续稳定的运动或者静止状态。例如,车辆、行人不按通行规定正常行驶和行走,货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违反规定占道停车、堆物、施工作业、行人停留车行道等。这类行为由于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发现后能够对其动态作出准确的判断,在时间和空间上都能够采取避让措施,因而被动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但需要指出的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如果不能被对方及时发现,相对于对方而言就是一种“突然”情况,往往也会造成对方始料不及,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对方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避让的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缺失型行为:特征是隐藏着安全驾驶能力缺失和车辆安全隐患的危险。例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集中精力驾驶,超速、超载行驶,车辆带“病”行驶,违反准驾车型规定,不按规定学习、实习驾驶,不按规定牵引、拖挂车辆等。这类行为由于隐藏着安全驾驶能力缺失和车辆安全隐患的危险,当遇到情况需要处置时,往往力不从心,使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未能避免,因而这种情况下的缺失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但是,缺失型行为所具有的危险,只有在遇有情况需要采取措施处置时才产生作用,而在不需要采取措施处置时并不发生作用。因此,缺失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具有两重性: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危险导致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而未能避免时,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没有发生作用时,仍可能表现为正常交通状态,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
“对号入座”确定责任 C
洪维志局长说,依照《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基本方法就是“对号入座”。办案民警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后,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的交通过错行为,依照《规则》对交通过错行为的分类,确定其行为所属类型,直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不仅有了统一的标准,还节省了时间,甚至民警当场就能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同时具有不同作用的两种以上交通过错行为的情况。从逻辑关系上讲,“作用小”已经被“作用大”所吸收涵盖。因此《规则》规定,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交通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确定当事人责任。
交管局长点评六大案例
现实生活中,究竟如何依据新出台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下称规则)来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确认?记者设计了几个平时经常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省交管局局长洪维志对此做了详细诠释。
案例一:
一辆货车闯禁区、闯单行线,在行驶过程中时,遭遇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突然转弯,来不及采取避让措施发生碰撞。
诠释:
根据《规则》,货车闯禁区、闯单行线虽然有过错,但在遭遇轿车突然转弯前表现为正常交通状态,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但轿车突然转弯,对于货车来说就很突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较大。因此,轿车在这起交通事故当中负主要责任,货车负次要责任。
案例二:
一司机酒后驾车正常行驶,在穿过路口处时,遇到一名行人突然闯红灯,结果撞倒了行人。
诠释:
酒后驾驶属于缺失型行为,行人闯红灯属于主动型行为。如果司机遇到突发情况后,能够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刹车或打方向,但由于行人闯红灯的突然行为,还是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可以判断出司机喝了酒后并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较大作用,对交通事故应负次要责任。但如果是由于司机喝醉了,或在酒精的作用下,反应迟钝而没有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我们就要考虑一下,一个清醒的司机在遇到行人闯红灯的突发情况时,如果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那醉酒司机就应负主要责任,反之,如果一个清醒的司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了紧急措施,但还是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那么醉酒司机应与行人负同等责任。
案例三:
一青年无证驾驶一辆轿车在单行线路面上正常行驶时,遇到对面一辆闯单行线的货车,结果因为缺乏驾驶经验,一时慌乱导致措施不当,最终两车迎面相撞。
诠释:
货车对此次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小,作用较大的是由于青年无证驾驶,因其缺乏驾驶经验而措施不当,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但在处理事故之外,还要依法对闯单行线的货车进行处罚,无证驾驶的青年还要被拘留。
案例四:
一辆轿车在快车道上正常行驶,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见亮起直行绿灯,便驾车准备穿过路口。不料,就在这时从路边突然窜出一名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司机刹车不及一头撞上行人。
诠释:
如果司机不能证明行人闯了红灯,那司机将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如果根据路口的监控,或者现场有多名目击者证明行人闯了红灯的话,那行人就有了主动型过错行为,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都会从同情弱者的角度,以轿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作为行人受伤的医疗费用等。
案例五:
一辆私家车在行驶中,在双黄线路段突然掉头,与反方向一辆超速行驶的大卡车相撞。
诠释:
私家车越过双黄线掉头属于主动型行为,大卡车超速属于缺失型行为,但如果与大卡车距离较远,大卡车在老远就能发现这一情况,但由于车速太快而没能紧急刹住车而撞起来,那大卡车造成事故的作用就大,应负主要责任。反之,如果私家车与大卡车相距距离比较近,私家车突然掉头时,大卡车措手不及发生相撞,那私家车就应负主要责任。
案例六:
一辆摩托车超载带了两个人,结果一头撞上路边一辆违停的车辆。
诠释:
违停的车辆一直处于静止状态,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不大。相反,摩托车超载是缺失型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大,因此应负主要责任。但如果违停车辆停在转弯处,或者在摩托车的视线盲区内,相对于摩托车而言就是一种“突然”情况,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违停车辆就应该负主要责任或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