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3月23日电(苏杰、郑良)开发商恶意隐瞒重要事实,向购房者出卖已经抵押的房屋,购房者不明真相交付全部购房款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办理产权证时才发现房屋已抵押无法办理。此时,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近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开发商出售已抵押房屋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购房合同无效,开发商退还购房款,赔偿购房者的装修损失,并且另外向购房者支付购房款的一半作为惩罚性赔偿。
2004年3月23日,倪女士与福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福州市五一中路由该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总价19万余元,倪女士当日即交付了房款。同日,倪女士还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协议》,装修款为1.9万元,倪女士亦当场付清。该房地产公司于3月24日交房。但是,倪女士在2004年9月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却无法办理产权证。原来,该房屋已被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从2000年8月到2015年8月,而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并没有向倪女士说明这一重要情况。
据介绍,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应向受让人告知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未告知抵押事实的,转让行为无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因此导致合同无效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06年3月14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倪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倪女士退还所购房屋,该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19万余元,赔偿倪女士装修损失1.9万元,并向倪女士支付购房款的一半计9.8万余元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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