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从4月1日起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细则22日公布如下:
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0.2元/升、0.2元/升、0.2元/升、0.1元/升、0.1元/升。5个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石脑油1吨=1385升;溶剂油1吨=1282升;润滑油1吨=1126升;燃料油1吨=1015升;航空煤油1吨=1246升。
二、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二)调整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四)调整白酒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或0.5元/500毫升。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