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淑军
本期关注———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
一个没有强大自主知识产权资源和管理能力的国家,将难以在知识经济的大潮中主宰自己的命运;一个不善于保护自己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国家,将难以融入经济全球化大潮并成为重要的一员。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警钟响起,提示人们的就是这样一个命题。
中医药是个巨大的宝库,国际上对其不当占有、获取商业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触目惊心。目前,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已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本期对此给予关注。
①中医药知识屡遭不当占有
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中医药被不当占有的一系列事件触目惊心。
一以色列人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组方”专利,并授让给阿联酋一公司,于2002年获得美国授权专利,权利要求涉及口服给药、直肠给药的所有剂型。专利说明书中承认组方来源于上海出版的《中华本草》英文版。这意味着,我国出口的同类中药在美国市场上出售就构成侵权;
日本一家公司2001年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溃疡性结肠炎的专利,明确对以芍药为活性成分的包括加味逍遥散、当归芍药汤、芍药甘草汤、桂枝茯苓丸4个复方进行保护,并且获得了授权。日本还无偿商业化开发中国《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方》中的210个古方,日本的药王园则把我国的中医药知识用到了开发日本国的旅游事业上;
一加拿大人向美国申请了一种降血脂及甘油三酯的中药配方专利,对其中4种关系密切的配伍组合方式予以限定,1999年获专利授权;
一韩国人把传统中药牛黄清心丸进行剂型改造,向我国提交了牛黄清心微胶囊的专利申请……
传统知识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当地风俗习惯和传统框架下已使用多个世纪的知识,世代相传并不断改进,一直在某些领域起着重要作用,最多见的如医药知识、农业知识等。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对传统知识越来越感兴趣,将之视为一种“公知领域”的、可免费使用的知识,相关研究的投入不断加大。
对我国来说,类似上面的中医药传统医药知识被发达国家当作“免费大餐”的事件屡见不鲜,他们凭借其先进的科学技术,不遗余力地对中医药进行商业研发。发达国家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不当侵害,使处于“公知领域”的中医药传统知识面临流失,潜藏着可能损害中医药可持续发展并威胁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严重隐患。
②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很无奈
“利用我国传统医药知识无偿获取商业利益,这一现象在国际上正日益增多,利益损失及其危害无法估算。”参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课题研究和组织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副司长苏钢强说,“更让人痛心的是,面对这些‘生物海盗’的行为,目前却没有哪种明确的法律或制度对其予以限制或制裁。”
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针对现代工业设立的,基本目的是鼓励创新,因而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从经典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传统知识已经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对象,是不受保护的。比如不能保护已公开的经方及防止外商的不当开发,再加上昂贵的申请费用等,反而给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增加了很多壁垒。虽然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法规,但主要是如何保护和发展中医药,缺乏如何处理国外进行“生物海盗”行为,以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防止不当授权的内容。
“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不是完善的问题,而主要是缺失。”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说。
③促进传统知识保护立法
难道中医药传统知识只有沦为各国的“免费大餐”吗?近年来,国际传统知识保护浪潮给中医药的全面保护带来了一缕曙光。由于传统知识被第三团体盗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且传统社区及传统知识随着传统生活方式的淡化及现代文化的冲击,传统知识面临消失,因此,需要像保护珍稀物种一样加以保护。在国际保护传统知识的呼声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8年至1999年进行了全球传统知识考察后,于2000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专门负责传统知识保护的有关工作。
广州中医药大学副研究员陈朝晖认为,利用该体系与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相结合,可较好地实现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全面保护。这种保护并不是指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已公开的传统知识,如申请专利、版权保护等,而是从保护传统知识的角度出发,主要针对如何防止第三团体的不正当开发和不正当授权,以及针对传统知识开发所获得的利益分享机制。
传统知识保护体系主要内容有:知情同意原则,当被第三团体利用时,持有人应被事先告知并签署相关协议,还有权知道应用该知识的结果;利益分享原则,第三团体开发传统知识时,应与持有人共享商业利润;防止不正当授予知识产权及不当开发,包括防止第三团体在他国进行的未经持有人授权的非法专利申请,及对已公知公用技术的不当授权等。
“由于传统知识保护体系尚处于国际立法阶段,中国应积极参与有关的会议及论坛,支持该保护体系朝着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方向迈进。”陈朝晖说。
中医药传统知识
亟须专门立法保护(专访)
本报记者 王淑军
记者:对于传统知识保护,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无能为力,国际准则又尚未制订,当前我国怎样才能实现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有效保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副司长苏钢强:首先明确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的、世代相传并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的医药卫生知识;同时包括了由该领域中智力活动所产生的革新和创造。
一般而言,国际规则尊重国家法律。鉴于国际上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讨论短期内尚难取得实质性进展,国家采取积极的态度,主动立法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才是最优的现实选择。
因此应尽快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专门保护制度,促进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尊重、保存和持续发展,实现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公平合理利用,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资源优势转化为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激励并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与此同时,还应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技术支撑体系,促进继承创新,使中医药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健康。
记者: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与传统知识保护是抵触的吗?
苏钢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面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表现出来的不足,不能简单归之于制度的不完善,而在于创设之初就不是针对传统知识的。不能说传统知识保护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抵触,实际上,传统知识保护涵盖了多种方式的不同保护手段,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中之一。
尽管如此,在防止传统知识未经授权使用方面,仍有用武之地,完全可以与专门制度、其他保护措施鼎足而立,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这一目标支撑起来。比如,利用商标保护国内、国际知名中医药产品,利用地理标志保护道地药材,利用专利保护中医中药新产品和新方法等。
记者:这种保护会不会阻碍中医药的发展?
苏钢强:保护并非仅仅消极地着眼于“受保护对象不致消亡”,或是被动地防止“他人的不当占有和使用”,而是立足发展,放眼未来,保护乃是促进实现“可持续利用”这一更长远目标的手段。其实,就中医药自身的发展来说,最好的保护是如何保持其独特的医疗体系,并不断发展它,丰富它,提高临床疗效,而不是使其消失在现代西方医疗体系中,仅剩下中药提取物、有效成分。
案例
印度成功驳回盗窃传统知识的专利
姜黄是一种姜类植物,印度人除用它做调味品外,还常用其治疗创伤和皮疹。1995年,密西西比医学中心的两名科学家因“利用姜黄治疗创伤”获得美国专利。该专利授权后,印度科学和工业委员会向美国提出,姜黄治疗创伤在印度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不具有新颖性,并提供了古文献和一篇在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最终美国撤销了这一专利。这是首例发展中国家成功驳回盗窃传统知识的专利,而印度政府为夺回这个原来就不应该被批准的专利花费了1万美元。印度由此认为有必要建立传统知识的数据库,以便专利局检索,维护本国的权益。
布西曼族争得传统知识权益
南部非洲的布西曼族人为抑制饥饿和干渴,会咀嚼某种仙人掌类植物,这种传统已有数千年历史。南非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在1995年从中分离出活性物质,并获得了专利。以后他们将专利卖给英国,美国一制药公司又从英国手中买到专利,准备开发成减肥药,预计市场价值超过60亿英镑。布西曼族人准备为此提出诉讼,后与南非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达成谅解,将分享以后所有专利的提成费。
《人民日报》 (2006年03月23日 第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