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门面的双方签订合同后,付款交房。一年之后,这纸合同引起轩然大波——乙方一口咬定,按照合同甲方多收了40万元;而甲方坚称没多收一分钱,只是合同写错了一个字。昨日,合同双方均喊“冤枉”。
蹊跷自己付钱给自己
2004年10月,垫江县百货公司的10多间门面要转让,家住渝中区的梁尤成与该公司达成购买协议。
昨日,记者在这份名为《垫江县百货有限公司土地及房屋产权转让合同》看到,第四款是乙方购买该门市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价格为人民币150万元。 第五款却写着:甲、乙双方必须于成交当日签合同,乙方向甲方缴纳10万元;甲方于2004年10月29日向乙方移交房屋使用权,乙方于当日向乙方交纳40万元人民币,余下100万元人民币在甲方通知乙方领取两证之日起一月内付清……
按照合同内容,买房的梁尤成在2004年10月29日要自己付给自己40万元!
买方这份合同蒙了我
梁尤成对此解释说,这份合同中出现的“乙方付钱给乙方”的原因是百货公司拍卖掉标,为此改为议标,当时双方议价为110万元。但百货公司要求合同写为150万元,从付款方式中体现少40万元。
梁尤成说,他仍然向垫江县百货公司支付了150万元人民币。原因是,2004年10月29日垫江县百货公司与他口头商议,由于百货公司商场装修资金困难,要求他先将40万元以购房款的方式交给公司周转,一年后退还。
一年后,他要求百货公司退还40万元,但百货公司以合同写错为由拒绝退还。
卖方合同写错一个字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垫江县百货公司经理张万明却说,他们以前根本没发现合同上的那个“错别字”,梁尤成也没有提过这回事。他们双方也已按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方也缴纳了150万元房款。
张万明解释说,“乙方付钱给乙方”中的第二个乙方应是甲方。
对于梁尤成关于40万元的说法,张万明态度坚决地表示是无中生有,他们根本没有向梁尤成借钱周转,更没有借钱不还的做法。他还指出:转让价格写明150万元;违约责任也是按150万元的总房款来计算的;双方非亲非故,不可能仅仅口头约定出借40万元,如果真的借了梁尤成40万元,不可能不出借条给他。
为了佐证自己的观点,张万明把当初百货公司董事会的会议纪要翻出来,上面也写明那些门面将以150万元出售。
张万明还说,梁尤成为合同上的瑕疵小题大做,据他们猜测,是因为与他们打官司输了,心里不服气。
目前,梁尤成和百货公司仍各执一词。40万元究竟是房款,还是借款?本报将继续关注。
律师说法
合纵律师事务所苟婷律师表示,合同内容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对合同的某一条款理解有分歧,可以结合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来推断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格式合同条款除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是格式条款,应做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
记者
易守华 实习生 萧鸿渝/文 记者 钱波/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