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3月24日讯(记者 孙向晖通讯员郝光亮)今日,一集装箱班轮瞒报载运76吨危险货物案件进入处罚程序。烟台海事局将依法对船方、托运人分别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3月16日,宁波籍“南田岛8”集装箱班轮在烟台港卸货时瞒报载运危险货物,4个涉案集装箱正放在码头货柜堆场待运,违法嫌疑船已驶离烟台港。 接报后,烟台海事局立即派员对涉案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经技术检测,4个集装箱中装载的均为“可发性聚苯乙烯”,属易燃易爆危险品,与船方申报的“塑料粒子”即普通货物不符。
3月21日,“南田岛8”集装箱班轮再次停靠烟台港后,海事调查人员立即登轮,对有关人员及船舶证书、上一班次货物交接材料等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确认,托运人在托运4箱货物时,擅自将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可发性聚苯乙烯”瞒报为普通货物“塑料粒子”,而船运公司及船舶在接货时均未对货物进行核实,以致于危险货物集装箱瞒报上船。
“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是生产隔热、包装、建筑等材料的重要化工原料,在运输过程中逸散出大量发泡剂,易燃易爆,被国家纳入危险品管理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