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龚升平)昨日,武汉市一对夫妇走上法庭,为横遭车祸成为植物人的女儿索赔101万元。法庭辩论中,“伤者是不是农业户口”成为焦点,因为同样的伤残程度,农业户口伤者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抵不上“城里人”一半。
昨日,记者在洪山区法院旁听了庭审。
原告代理人称,2005年5月27日下午5时许,18岁的程婷被武汉市云天客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公司)的程某所驾轿车撞倒,至今仍为植物人状态。经鉴定,程婷为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程婷的父母以女儿的名义起诉程某、云天公司和保险公司,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各类费用合计101万元,其中伤残赔偿金21万余元。
诉讼双方发生了激烈辩论,“伤者是不是农业户口”成为辩论的焦点。
云天公司律师李某称,据他调查,程婷为农业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程婷只能以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20年计算伤残赔偿金。据200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湖北省去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90元,故其伤残赔偿金只能为57800元。
记者了解到,按上述同一赔偿标准,如果程婷是城镇户口,因去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8023元,可获得160460元伤残赔偿金。
原告代理人、洪山科技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何大明辩称,程婷的家虽在洪山乡一“城中村,但她已在武汉城区念过3年书,应算“学生户口”。
昨晚,程婷的母亲伤心地对记者说,实在不理解同一个人,同样的伤残,为什么户口不同,赔偿金差别这么大!
昨天,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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