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产是否“公债私还”
银川中院举行国家赔偿确认听证会
本网银川3月23日电 记者周崇华 3月22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公债私还”案件举行国家赔偿确认听证会。
申请人杨某原是集体所有制宁夏残联皮毛厂法人。 1991年,因与他人产生债务关系,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决归还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宁夏残联皮毛厂不自觉履行法院判决,便将杨某名下的一套98平米的楼房查封。1993年,兴庆区法院将该房拍卖后,将拍卖款用于执行已生效的判决。
听证会上,申请人杨某认为,该房房产证所有人是其个人,兴庆区法院拍卖其个人财产代替企业还债,是让他“公债私还”,遂要求法院返还被拍卖的房屋,并赔偿其132个月房租损失10.56万元。被申请人兴庆区法院则以该房屋的买卖协议为证据(协议书上购买方为宁夏残联皮毛厂,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所有人是杨某)认为,宁夏残联皮毛厂的性质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私营企业,或是法人杨某用集体财产为自己买房,并将集体财产办在自己名下,杨某的行为实际侵占了集体财产。故此,法院拍卖该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况且,该房产被拍卖偿还债务至今已有十多年,已超过要求国家赔偿确认的期限。(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