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进一步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中央最高层最近对改革的鲜明阐述,让改革明确了方向。
3月14日,深圳,中国首部地方性“改革法”--《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在掌声中通过。 该《条例》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改革措施必须听证;改革创新失败实行无过错免责。
以法规的形式确立改革方向,这在国内是首创。公众参与的民主性!失败免责的宽容性!在学界反思改革之际,深圳“改革法”的这两大亮点显示了特区应有的方向感,以及抛开争论、推行阳光改革的勇气。
深圳市社科院院长乐正:
深圳为改革创新甘付代价,当时把免责的规定写进《条例》,主要是出于保护改革者、促进改革事业的目的。因为任何改革都有风险,改革是允许失败的。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曙光:
既要促进改革,就不能不考虑必要的代价。深化体制改革是改革的硬骨头,是最困难的部分,希望不犯错误是不现实的。
本报记者向兵赵郁蒙深圳为您报道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外景
特区迷惘
总理赠言:增创新优势走出新路子
诞生于1980年8月26日的深圳经济特区,本身就是改革创新的产物,但是,从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的一段时间,在经历了创建初期以及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两次改革创新高潮后,深圳走到改革十字路口。
特区不“特”。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从官方文件到媒体报道,“深圳”“深圳市”的提法比比皆是,“特区”却很难见到,深圳人不明自己何特之有:1994年后,国家给予深圳的特区政策已经变成全国普惠政策,深圳优势渐失。另一方面,深圳一些改革创新的尝试屡屡受挫,报上去难有回音。
2003年初,时任深圳市长的于幼军提出建立一个“决策、执行、监督”的“行政三分制”全新政府架构。深圳市社科院院长乐正透露,此改革方案上报后未获批复。再比如“国家级综合改革试验区”,也是深圳第一个向国家发改委申请,但先获得批复的是上海浦东新区。随后,深圳“深港自由贸易区”的设想也落空。
深圳人对改革创新尤其是创新体制的要求,一次次落空。2004年初,随着国务院体改办和广东省体改办相继撤销,深圳市在第七次机构改革中,体改办撤销。体改办都撤了,深圳还要继续改革吗?这些困惑加上深圳自身难以为继的资源环境限制,已“对深圳形成了倒逼之势”。
2003年7月,温家宝总理视察深圳,要求深圳“增创新优势,走出新路子,实现新发展,办出新特色”。
两年之后,温家宝再到深圳,将“特区就是特别能创新之区”赠与深圳。“总理用这句话给深圳定位,实际上是对深圳走改革创新道路的期望。”深圳有关人士这样分析。
深圳新一轮改革创新箭在弦上。2005年4月28日,撤销一年之后深圳体改办“重出江湖”,新任主任,市委、市政府双料副秘书长南岭就任后宣布,体改办的职能主要在国企改革、投融资体制、文化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城市管理等方面提出方案和措施。为此,他们会同该市人大法制委和法制局,着手制定改革创新法规。
立法改革
商界人士:“大脚小鞋”现象应改变
“规范,有序,改革才能少走弯路。”《条例》主要起草人,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曙光认为,改革应该走向法制化。
刘曙光说,改革开放初期缺乏经验,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但深化改革必须规范有序,这也是前期改革创新的教训。比如改革反应比较强烈的医疗体制改革、教育体制的改革,有成功的地方也有失败的地方。不成功的原因是什么?没有充分征求意见,没有充分让人民群众参与,没有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是内部行为,是至上而下地进行改革,人民群众没有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这些教训说明,新一轮改革创新必须规范、有序,增加改革的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
这种思考最终得到深圳市委认可。去年7月,该市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产生,第一次会议就通过了“改革法”立法计划。
用立法来保护、促进、规范改革创新,一直参与了讨论过程的深圳市社科院教授杨立勋对此评价道:“改革由人治走向法治,这本身就是改革创新。”而与一般改革创新不同的是,《条例》关注的主要是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改革创新,这和中央深化改革的精神是相符的。
深圳经过20多年高速发展,经济实力有目共睹,但体制性的束缚也越发明显,商企界人士普遍感觉,深圳的经济发展好比“大脚”,而包括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许多层面上,却好比“小鞋”。
基于此,这个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就明确规定:“特区的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司法工作的改革创新,以及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适用本条例。”
“我们最初想出台一个总的东西,将改革的基本程序、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规定下来,但究竟怎么起草、制定,大家心里没有底。”刘曙光告诉记者,“到了去年9月,温总理来深圳,他给特区定位就是:特别能开放,特别能创新。同时对如何改革创新有很多具体的提法,包括体制创新、改革从哪几个方面进行、改革的基本原则等,他都提出了。我们有很多条文都是从总理讲话中提炼出来的。”
公众参与
解此难题:由谁来改革为了谁改革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各自需履行的改革创新法定职责,抵制、阻挠改革创新工作视为违法。
“这明确了国家机关在改革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刘曙光说,《条例》更具创新的是纳入了改革创新的基本程序,规定让广大民众参与改革创新。“这回答了谁来改革、为谁改革的问题,能确保改革方向与阳光推进。”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当广泛收集、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确定改革创新的重点、制定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在正式决定之前将方案或者方案要点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规定:公众普遍关注并要求改革创新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向公众作出解释和说明:未列入改革创新计划的;未及时制定改革创新方案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与公众意见不一致的;改革创新方案未得到有效实施的。
让广大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改革措施要举行听证,对改革创新程序这样规定,刘曙光和乐正有自己的体会。他们一致认为,将程序性和公众参与的条文写进法规,是保证改革创新各项工作健康推进的根本保证。“最初很多人提出把这一条拿掉,有争议认为公众参与只是一个程序的问题”,刘曙光回忆说,“我们提出公众参与不仅仅是程序问题,甚至主要不是程序问题,是一个实际性问题,涉及到为谁改革,谁来改革。程序问题主要是怎么改革,而公众参与回答了为谁改革,谁来改革。”乐正则表示:“目前我们国家确实有借改革之名,来谋取个人的私利或部门利益的。这个时候程序公正,特别是公众参与,就可以最大限度规避一些不正常做法。个人或少数人很难判断这项改革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有了有一定的规范程序,再有公众参与的程度,我们改革就不会太离谱。你搞一些小利益、部门利益,有了公众广泛参与你就过不了。只要打开窗子说亮话,只要你走完这些程序,利益相关者都走完了,改革也就不会有大问题。”
失败免责
多方说法:改革有风险允许犯错误
改革创新,无罪免责,这是“改革法”中最受争议的条款。《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有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革无过错可以免责,会不会让操作者有机可乘,而再次出现改革谁来受益的问题?外界担心。“深圳为改革创新甘付代价。”乐正认为,当时把这样的规定写进《条例》,主要是出于保护改革者、促进改革事业的目的。因为任何改革都有风险,这个风险是多方面的,改革是允许失败的,创新不可能每次都成功,就像搞科学试验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出现某些偏差、意外,是应该允许的。而且免责还有三个条件,加上公众广泛参与,那种钻空子的情况应该会在工作中尽量避免。
“改革,就要允许人犯错。”《条例》的起草者之一、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马敬仁认为。
对马敬仁的看法,刘曙光也有同感,既要促进改革,就不能不考虑必要的代价。《条例》突出改革创新评估,要求评估有预评估、过程评估、结果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就是希望从程序上最大限度减少改革创新的失误。但是,深化体制改革是改革的硬骨头,是最困难的部分,希望不犯错误是不现实的。
“《条例》主要表明,深圳经济特区重新燃起改革创新的激情,而且把这种激情变为法律上的理性,这表明特区人改革创新的愿望。至于《条例》能不能解决改革中所出现的所有问题,我们不能期望太高。任何一个法律都不能包治百病。里面各方面的工作,还需要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作为社科院院长,乐正坦承利害。配套制度何时出台,乐正期待着。刘曙光则透露,相关的配套文件,他们正在研究制定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