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扩充无证驾驶范围含船舶
上海海事公安局首开罚单
本网上海3月23日电 王成爱 张春华记者刘建今天,上海海事公安局对无证驾驶船舶的“浙普26236”轮所有人、负责人陆志刚作出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陆志刚也由此成为自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上海海事局辖区因无证驾驶船舶而被行政拘留的第一人。
3月22日上午9时,上海海事局洋山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停靠在洋山港颗珠山工程码头的船舶进行依法检查时,严重超载的“浙普26236”船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但船上人员态度蛮横,拒绝出示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证件。执法人员只得向指挥中心报告并请求警力支持。待民警到达现场后,船上人员拿出了船舶证书,但仍无法提供船上六名船员的证书。船舶所有人陆志刚遂被警方传唤至洋山海事公安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自今年2月23日起,浙江舟山籍人员陆志刚在未取得船舶驾驶适任证书的情况下,私自驾驶“浙普26236”船在定海和洋山港之间进行运输业务已达五个航次,其间陆志刚作为船舶所有人、负责人还先后两次拒绝、逃避洋山港海事处执法人员的检查。
据此,上海海事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浙普26236”船所有人、负责人陆志刚作出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编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第二十七条规定:“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及违反交通管理两条中规定了偷开他人机动车和无证驾驶及醉酒驾车应受的处罚,但未涉及无证或偷开其他机动交通工具的行为。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偷开他人机动车从原条例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一条中剥离出来,和补充的无证驾驶或偷开他人航空器及机动船舶的内容合并为一条,使公安机关在处罚这一类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时有了更加可操作的依据。(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