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为进一步搞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完善体检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省有关部门制定了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
今年,招生体检工作实行体检医师岗位责任制。各地在体检前,必须组织参加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未培训者,不得上岗;培训不合格者,也不得上岗。
根据贵州实际,招生体检工作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县级以上、医疗设施和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承担。招生体检收费标准按每生30元收取,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均应进行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验,不得另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对体检结论有疑义,应由原体检组复查。对残疾考生,体检结果为不予录取者,要按规定的要求填报,同时附上相应的客观检查资料。
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并要提前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报考初中五年制专科(含普通专科、师范专科、高职专科)的考生,均按普通高校体检标准执行。
全省普通高校体检工作,安排在4月1日至4月8日进行。招收初中生五年制专科的体检工作时间由各地区招生办统一安排。
作者:徐梅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