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联顺达反败为胜 对猝死不承担责任
本报讯
(记者王一波)“高考生家长停车场猝死案”有了终审判决。3月21日,市二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北京公联顺达公司对王卫东的死不承担责任。鉴于公联顺达自愿对王卫东的家属予以补偿,法院不加干涉,终审判决公联顺达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6.9万元。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王卫东的死因虽是因自身疾病造成,但是他和收费员发生争执后,情绪激动,诱发了猝死,鉴于收费员当时正在履行职务,故应由公联顺达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联顺达公司赔偿王卫东家属7.9万余元。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收费员在收费过程中并未对王卫东使用攻击性言辞,而王卫东不但使用不礼貌语言还对收费员采取攻击行为,收费员用手臂抵挡的动作属于自卫并不构成对王卫东的不法侵害。因此,王卫东家属认为收费员存在主观过错缺乏证据。
此外,市二中院认为,王卫东家属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王卫东死于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大,其死因尚不能完全确定,本案现有证据中没有王卫东的死亡与收费员的行为之间存在任何联系的法医学证据,因此,法院无法认定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诱因关系,故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
2005年6月7日,王卫东驾车送孩子参加高考时,将车停放在崇文区白桥大街路边后,北京公联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收费员前去收费。因王卫东拒绝交纳停车费,两人发生争执。收费员离去后不久,王卫东发病,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王卫东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公联顺达推上法庭,去年10月底,一审法院判决公联顺达承担赔偿责任。公联顺达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
补偿与赔偿的区别
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梁固本律师告诉记者,在民事案件中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是有过错或有过失的一方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而补偿则是一种精神安慰金。由于事故的一方没有过错或过失,但实际上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如果由对方全部承担则显失公平,便由无过错一方给对方一定的补偿。本报记者
邹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