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报网讯(记者左楠)《哈尔滨市实施社区工作准入制办法》昨天开始试行。据规定,有关部门经批准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的,应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对这类人员实行社区居委会和该聘用部门双重管理,以社区居委会管理为主。
各级党政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
据规定,各级党政职能部门工作在向社区延伸过程中,应遵循政社分离原则,凡属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自身应完成的工作,不得转嫁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摊派任务、下达指标,原则上不得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社区居委会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未经申报审批的工作或事务,有权拒绝接受或办理。
《办法》规定,各级党政部门和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行政性工作需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社会服务性职能需向社区居委会转移的,应向同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区办”)进行申报。
有关部门申报准入时,应向同级“社区办”发申请函
据规定,社区工作实行准入制度,有关部门在准入申报中,应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权随事走、费随事转”的要求,委托社区居委会相应的管理权,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给付占用设施、使用设施等相应的补偿费用。
有关部门申报准入时,应向同级“社区办”发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事项、工作时限、工作任务量、可划拨的经费等。
“社区办”接到审批表,应经过调研论证,同意的报社区办主任联席会议审核,最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审批后由“社区办”行文,发下一级“社区办”和有关部门,再由下一级“社区办”逐级部署落实。有关企业的服务项目向社区延伸,需要社区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工作的,参照上述审批程序。
各部门原则上不得直接召集社区专职成员参加会议
据规定,《办法》要求要减少各类会议。社区组织专职成员参加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参加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的各类专业性会议,原则上每月不超过两次;各部门原则上不得直接召集社区专职成员参加各种类型的会议。
社区基础工作及综合报表以微机录入为主,各部门除在社区有专职工作人员的情况外,不得要求社区直接上报工作计划、统计报表、情况汇报等文字、数字材料。需要上报材料、设立台账、建立档案的,由各级“社区办”在审批和认定部门工作进入社区时一并把关,所需物品由有关部门提供。
《办法》规定,全市各社区原则上只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两块牌子,社区办公室内除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和“居务公开”内容外,其余原则上不上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