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3月25日讯 昨天,乾元律师事务所的于广清律师就读者咨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案例回放:张先生家住顶层五楼,上有阁楼,属他本人使用。听说楼顶安装太阳能易造成楼顶渗水漏雨,为预防日后纠纷,他不想让邻居们安装。 请问楼顶产权归谁?与已装太阳能的同楼住户签订这方面的防护责任协议有效吗?
律师点评:该楼的所有业主对楼顶享有共有权,张先生不能阻止其他共有权人使用楼顶。但共有权人在行使区分共有权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包括共同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修缮改良权)。共有权人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依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二是共同承担共用部分的费用。
案例回放:王某与妻子李某于6年前登记结婚,现有一个4岁的女儿。王某后在外做生意,长期不回家,并与别的女人同居,还育有一男孩,现男孩已9个月。李某前不久刚知晓此事,大病一场。现李某提出与丈夫离婚。请问,她能否获得精神赔偿?
律师点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现王某与别的女人育有一子,足以证明与别人同居的事实,李某有权向丈夫索要精神赔偿金。(郑学文 晓娟 志刚)
今日值班: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广清 电话:7011316
值班时间:上午9:00—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