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3月24日上午,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2件9人贩卖毒品案进行终审宣判。宣判结束后,贩卖毒品犯杨大贵、汪西英、石文华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被告人杨大贵在云南省昆明市购得毒品海洛因带回兴义市,藏在其在兴义市桔山镇永丰二街的租住房内,并联系刘继华、潘仁会夫妇进行贩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大贵从云南省昆明市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带到贵州省兴义市加价贩卖,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刘继伦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178克,系从犯,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大贵,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系毒品再犯,应根据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了解,被告人汪西英、石文华均住关岭县花江镇。二人按约定于2005年7月14日在兴义市见面后,乘车于7月15日上午到达云南省昆明市。汪西英用46000元人民币购得毒品海洛因410克,石文华用36000元人民币购得毒品海洛因306克。二人买得毒品后,准备由兴义市转车将毒品带到贵州省安顺市进行贩卖。
2005年7月16日17时许,当车行至兴义市坪东烟草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查获,未流入社会,但二上诉人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以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