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白立 记者 殷骏)因前妻擅改女儿名字,一男子状告对方侵犯其监护权。由于法律在“改名不改姓”问题上缺乏明确规定,导致白下区法院在是否受理此案上,遭遇困惑。
市民张平离婚后,女儿张丽娜随前妻刘芳生活。 虽然张平及时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教育费等,但前妻并不希望他接近女儿。不久,刘芳独自来到户籍部门,将女儿的名字改为张婷婷。虽然女儿的姓氏未被改变,但张平还是要求前妻恢复女儿的原名。
此后,张平请派出所出面调解,但因刘芳拒绝办理恢复女儿原名的手续,张平以前妻侵犯其监护权为由,告到白下区法院。
据悉,因离婚一方擅改未成年子女姓氏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有所规定;但对“改名不改姓”情况,却无明确规定。而白下区法院立案庭,也是首次遇到这类纠纷。
记者了解到,针对“亲生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改为随自己姓氏”和“擅自将子女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这两种情况,最高法院曾出台相关规定,确认这些做法都不恰当。但对前者,最高法院认为“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而对后者,最高法院却明确规定“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但这些规定均只涉及擅改子女姓氏的行为。那么,对“改名不改姓”行为,又该如何处理呢?
不久前,白下区法院立案庭经研究认为,最高法院规定的“亲生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改为随自己姓氏”,与该院遇到的“改名不改姓”情况最为接近。其次,这一纠纷如进入诉讼程序,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创伤。因此,应依据“不要作为新案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该庭还认为,“更改姓名”属公安户籍部门的职责范畴,且派出所已介入此纠纷,故对张平的诉讼请求不予立案。白下区法院目前已与公安部门沟通,建议其继续处理此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