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谭林 通讯员陈亿安)3月23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宗持枪抢劫金铺案件作出终审裁定,以抢劫罪判处裴德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2日早上,裴德华(男,34岁,湖北省人)与同案人白某青、朱某雄(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密谋后,携带手枪、铁锤、催泪剂、手套、口罩、帽子等作案工具,由白某青驾驶摩托车载裴德华及朱某雄从普宁市占陇镇窜至惠来县葵潭镇大新街某金铺抢劫。 金铺老板郑某臀部被朱某雄开枪打中一枪,其父则被裴德华用木棍击中。随后,闻讯赶来的群众合力将裴德华制服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父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及轻微伤。
惠来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以上判决。一审之后,裴德华不服该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揭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揭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