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3月,陕西某县农民张某从一家种子公司购买了一批油菜种子。经过辛苦播种耕耘,到了收获的季节,油菜的产量极低,有些甚至绝收,给张某造成极大的损失。张某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请其组织有关专家到田间现场鉴定。 经鉴定发现,张某当初购买的种子系假冒伪劣种子。眼看辛勤劳作付之东流,张某将该种子公司告上了法庭。
说法:对种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种子的范围、购买假劣种子造成损失后如何索赔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都有明确规定,如果遇上了种子纠纷,您不妨依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农民朋友可以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结合自身遇到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照,看自己是否买到了假劣种子。
购买到假劣种子后,应如何索赔?可赔偿损失的范围是多少?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这一规定说明,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有关费用,既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歉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用水等)和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三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
农民可以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寻求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帮助,如向种子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等。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社 李晓珍
《人民日报》 (2006年03月26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