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消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人之一芮立新3月26日说,企业裁员50人以下可以单方面进行,不需要上报工会说明。
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且与工会协商一致”,芮立新解释,对该条文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裁减50人以下,企业可以单方面进行,不需要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且与工会协商一致”。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