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收受好处费16万余元,曾认为数额有误上诉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部部长兼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市公司经理康秋生,因受贿被北京市二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17万元个人财产。
法院查实,康秋生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高速大厦装修工程、京沈高速公路生活区渔场工程给予对方帮助,于2001年至2004年间,分别收受工程承包方北京燕港高级家私有限公司、北京雅迪装饰有限公司、北京通湖装饰中心邱某给予的好处费7万元,北京蓝月工贸有限公司经理兰义给予的好处费9万元。
除此外,康秋生在为本单位职工牛某之子办理户口入京手续时,出具虚假房产证明,收受牛某给予的金条1根,价值6050元。
一审东城法院宣判后,康秋生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的受贿数额有误,他收受兰义的贿赂款应为7万元。
二中院审理认为,康秋生在侦查期间多次供述收受兰义贿赂款9万元,且与兰义证言中行贿的数额一致。故裁定驳回康秋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