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丽实习生李媛本报开通“劳动合同法草案”评议交流平台后,不仅收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修改建议,很多读者也纷纷致电本报,询问该草案能不能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
案例:一直没签订合同的劳动者受保护吗?
承德的王先生说,自己是一名司机,在一家私人企业跑运输,工作七八年了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会保险,就这样一直干到退休的话,企业是不是应该有个说法?来自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统计数据显示,社会上像王先生这样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很多,关于这一群体的利益保障,《劳动合同法(草案)》是如何规定的?依据该草案他们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吗?《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观点: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草案的上述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赵志岚解释说,《劳动法》并没有作出“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目前只存在于劳动部的一些规章文件中,因此,针对“已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这一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将“事实劳动关系”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并明确“除非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此种情况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将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赵志岚说,无论是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还是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草案)》都强调了保护劳动者权益,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逃避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选择了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要维权就需要适用“事实劳动关系”条款,草案的规定将为此提供法律依据。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统计,截至2005年底,城镇就业人员中,国有、集体股份制及改制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了95%以上,民办、私营、个体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还不到20%。赵志岚说,在这样的现实下,为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草案规定如果企业和员工没有签订合同就视为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双方发生劳动纠纷时,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将被推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依照法律履行相关义务,劳动者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此规定将有利于改变当前比较混乱的用工状态,督促企业依据实际与劳动者签订有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观点:劳动合同仍然是维权过程中的关键
“虽然《劳动合同法(草案)》将事实劳动关系纳入了法律,但如果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仍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没有劳动合同就相当于劳动者维权路上遇到拦路虎,劳动合同仍是维权的关键。殷清利说,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双方中处于弱势地位,搜集证据相当困难,尤其是对于农民工来说,很多人出现工伤后既没有工资条也没有上岗证,连用人单位也隐藏在若干包工头背后。即使劳动者费尽周折搜集到足够的证据,经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还是会采用到法院起诉、上诉的方式来拖延时间,这样复杂的程序下,劳动者将被拖得筋疲力尽,最终不得不选择放弃维权。因此,殷清利律师认为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直接有效,劳动者还是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要只依赖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持无所谓的态度。
建议:增加条款处罚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
殷清利律师说,鉴于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维权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法(草案)》应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针对那些不订立、不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殷清利认为,草案的规定只是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了督促,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力度显然不足,这将为实现100%签订劳动合同工程埋下隐患,同时劳动执法部门受执法能力所限,很难对所有企业进行全面监管,这就为用人单位逃避法定义务提供可乘之机,为劳动者维权增加了不便。对此,殷清利建议,草案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应增加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补办订立劳动合同的手续,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仍未补办的,按未补办劳动者每一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罚款。”(欢迎有关专家、学者及广大读者提出建议意见。参与平台:热线电话:96669(不用拨区号);电子信箱:;短信:联通、小灵通用户编辑字母“XH”加“内容”分别发送到8366和16222110,移动用户编辑字母“XH”加“内容”发送到01922,每条收费0.3元)
读者跟帖
省会魏先生:目前,职工对企业有看法大都不敢提,如果一提或状告企业,不管输与赢以后都不可能在此单位工作了,为了让职工敢于维权,《劳动合同法(草案)》能否明确规定,在职工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企业不得开除职工。省会一读者:员工工作5年以上,企业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的直接领导进行处罚。秦皇岛刘先生:草案所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内容,既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执行国家所颁布的各项劳动保护政策,应作为用工制度的必要条件,写入劳动合同法,否则属违法用工,并有相关级别的劳动保障部门出面,采取硬性措施,强制用工单位切实执行,否则该法还是流于形式。邢台苑先生:关于“行政单位的临时工群体”,在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缺少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草案)》应增加这方面的内容。石家庄石先生:《劳动合同法(草案)》不能只强调劳动者的利益,如果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企业就没法办下去。比如目前的大学毕业生不断把企业当成跳板、频繁跳槽,企业对其的培养和培训付之东流,还增加了企业的招聘成本,对此,草案应作出相应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