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完善军队专业技术人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做出贡献的军队专业技术人员,推进军队人才战略工程的落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各级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军队编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文职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奖励,是指军队设置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和奖励性津贴。
第三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总政治部主管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军队设置下列专业技术人才奖和奖励性津贴: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创新群体奖(简称“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简称“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简称“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育才奖(简称“军队院校育才奖”),分为金奖和银奖;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简称“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分为一类岗位津贴、二类岗位津贴和三类岗位津贴。
第六条 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和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军队院校育才奖和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的奖励对象是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教研室、研究室、专业科室、课题组、项目组等集体:
(一)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精神好,创新能力强;
(二)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同一研究领域中有一定优势或者在军内同一研究领域中有明显优势,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
(三)承担国家或者军队重大科研项目、课题,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研究工作取得突出成绩,产生了重大的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 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励对象是在组织谋划武器装备发展、关键技术攻关和进行军事科学理论开拓性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下列人员:
(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价值的;
(二)在高新技术或者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开发、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造性成果,对促进相关学科专业发展,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产生重大作用的;
(三)取得的成果和业绩创造了显著的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军以下作战部队任职,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有发明创造或者技术创新,解决了重点技术难题,取得明显军事效益的;
(二)精通高新武器装备性能,能迅速排除各种故障,在武器装备的维护保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的;
(三)在作战和训练的技术勤务保障、工程施工、技术骨干培养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十条 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军队院校编制的教员岗位任职,并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教学人员:
(一)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圆满完成教学任务,授课水平高,育人效果好,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的;
(二)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在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学科专业建设在军内处于领先水平的。
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军队院校编制的教员岗位任职,并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教学人员:
(一)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承担教学任务多,教学经验丰富,培养人才成绩突出的;
(二)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在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在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对学科专业建设有较大贡献的。
第十一条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类岗位津贴的对象是承担国家或者军队重大科研项目、课题,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有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理论创新,取得显著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提出的学术理论、观点有创造性,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专业技术发展有重要应用价值和指导作用的;
(三)人才培养成绩显著的。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类岗位津贴的对象是承担国家或者军队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技术创新,取得明显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提出的学术观点有创新性,对学科专业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有较强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的;
(三)人才培养成绩明显的。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是承担重要课题或者重要任务,并做出较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专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
(二)在装备技术保障岗位上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在完成作战和训练保障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的;
(三)业务技术精湛,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业绩的。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应当重点遴选作战部队装备技术保障人员。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当年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新工程”和载人航天工程人才特殊津贴的人员,当年已获得“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者讲座教授奖金的人员,不再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
第四章 奖励员额和奖金、津贴数额
第十二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员额和奖金、津贴数额,按照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强化激励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军队建设需要和财力可能,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提出,报中央军委审批。
第十三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员额和奖金、津贴数额分别为:
(一)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每次奖励数量不超过10个,每个集体奖金100万元。
(二)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0名,每人奖金10万元。
(三)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00名,每人奖金2万元。
(四)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0名,每人奖金3万元;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各院校教员编制数的2%,每人奖金1万元。
(五)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期限为一年。享受一类岗位津贴的人数每次为300名,每人每月5000元;享受二类岗位津贴的人数每次为700名,每人每月3000元;享受三类岗位津贴的人数每次为4000名,每人每月1000元。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类、二类岗位津贴的对象中年龄为55周岁以下的人数,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中年龄为45周岁以下的人数,每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各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章 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下达指标。总政治部根据实施军队人才战略工程和军事斗争准备需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下达专业技术人才奖和奖励性津贴的推荐或者审批指标。
(二)提名推荐。师、旅、团级单位党委在广泛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推荐奖励初选对象。
(三)考核公示。军级单位政治机关成立由机关干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组,对奖励初选对象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四)初选上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根据考核意见和推荐指标,确定奖励候选对象,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其中,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候选对象,报批前须经军区级单位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五)审核批准。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候选对象,须经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审核,报中央军委审批。
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和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类岗位津贴的候选对象,由总政治部审批。
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和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类、三类岗位津贴的候选对象,由军区级单位党委审批,报总政治部备案。
(六)实施奖励。对获得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单位和人员,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通令形式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奖牌,发放奖金。
对获得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的人员,以总政治部通令形式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奖牌,发放奖金。对获得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的人员,以军区级单位通令形式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发放奖金。
对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由审批单位以通知形式公布名单,并发放津贴。
第十五条 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名单由总政治部干部部商军区级单位有关部门提出,报总政治部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承办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的具体工作。
军区级单位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名单由本单位政治机关商有关部门提出,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并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十六条 在评奖工作中,对奖励候选对象成绩和贡献的认定,应当以其近期取得的成果和业绩为主要依据。
对已获得专业技术人才奖的人员,不再因同一成绩和贡献给予本规定设置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奖;本人做出新的成绩和贡献的,可以再次获奖,但获得同一奖项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七条 评奖工作人员与奖励候选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获奖人员的先进事迹,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多做贡献。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掌握评奖条件,认真执行评奖程序,保证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章 奖励经费的管理与奖金、津贴的发放
第二十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经费由军费预算安排。总后勤部负责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保障,监督检查奖励经费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的奖金,由总后勤部财务部依据奖励通令逐级拨给获奖集体所在单位。奖金分配方案由获奖集体提出,报所在单位党委审批。
其他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金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由获奖人员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所在单位依据奖励通令、通知随工资发放,列生活费决算工资科目中的人才奖励项目开支,逐级上报核销。
第二十二条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调离该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或者已经被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从下达有关命令或者通知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金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不列入计发个人工资福利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
第二十四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采用剽窃、侵吞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或者津贴,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的,由审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或者累计30天以上,或者受到纪律处分的,从确定其违纪行为或者下达处分通令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岗位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优秀专业技术士官的奖励,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设立并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4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暂行规定》,2000年3月11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关于设立和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战部队专业技术优秀人才奖的通知》,2001年7月1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育才奖实施办法》和2002年8月27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