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告大股东索红利
法院一审判令按出资比例分红
本网讯 卢国伟尹庆文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小股东状告大股东不予分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大股东按公司章程向小股东支付红利八十五万余元。 2003年7月31日,薛某与张某二人协商合伙成立“社旗县鑫富化工有限公司”,双方订立了公司章程,约定薛某出资30万元,张某出资70万元,各占总注册资本的30%、70%,并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实际验资确认,在社旗县工商局登记注册,张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运转正常,经营形势很好。2005年初,薛某以张某持股较多,且身为法定代表人,排斥自己不让参与经营管理也不予分红为由,将张某诉至南阳市中院,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享有合法经营管理权,判令张某按章程出资比例分配2004年应得红利9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企业章程系双方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也已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原告股份为30%,被告股份为70%,原告主张按此比例分配公司盈利的主张应予支持。故作出判决:原、被告所订立的合伙协议为有效协议,应继续履行;被告张某一次性付给原告公司红利85.7万元。(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