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商晨报
案件起因
虽胜诉无赔偿
因为被刘某等人欠钱,2001年1月,齐先生委托大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同年4月21日,大连市某区人民法院向某证券公司武汉街营业部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被告刘某的9000股股票被冻结。
同年5月,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齐先生胜诉。
被告刘某不服上诉。11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发回重审。
在区法院重新审理前,刘某被冻结的股票因半年冻结期满,自动解除了冻结。刘某于是将股票卖出,取出现金25.3万元,并将账户注销。
区法院重审后,确认被告刘某应该返还原告齐先生借款6万元,但是由于被告刘某已将股票全部卖出且下落不明,齐先生并无财产可执行。
再次起诉
状告代理律师
齐先生因此认为,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存在违法行为,于是仍由原代理律师代理其申诉某区人民法院。
2004年4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原告齐先生要求确认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违法的请求不予确认。齐先生申诉至中法,2005年1月,中法驳回了齐先生的申诉。
申诉被驳回后,齐先生认为代理律师没有在本案冻结期满前告知他要申请续期冻结,进而导致了生效判决不能被执行,因此他的代理律师存在过错。
2006年6月,齐先生又把自己的代理律师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代理律师、律师事务所返还代理费7000元、支付赔偿金22.4万元。
法院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律师是作为被告某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代理活动,应该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院认为,认定被告某律师事务所存在过错的证据不足。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冻结个人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冻结证券机构股票的规定,目前还没有这方面冻结期限的规定,因此还不能认定齐先生已经遭受了损失,现在认定债权消灭还为时尚早。
2005年9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齐先生的诉讼请求。
齐先生不服,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法驳回齐先生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李战洲( 华商晨报)[编辑: 牛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