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现实之十年砍柴专栏
15岁的少年郑佳辉在河南卢氏县打工,被怀疑偷窃某店老板娘的手机,被当地警方带回去讯问,在承认对手机丢失“负有责任”并在派出所写下欠条后才被放回,又因拿不出手机和欠款遭到老板娘等人的殴打,随后服毒自杀,留下四封喊冤的遗书(《河南商报》3月25日报道)。
相对于一个少年的死来说,他是否真的偷窃手机已不重要,即使他真的有偷窃行为,也不应该过早地凋落生命之花。一个还不谙世事的少年为什么会自杀,是不是如他给父亲的电话中所说的那样,遭受当地的警察严刑逼供?不能不让公众提出如此的疑问。
郑佳辉的悲剧让我想到另一位少年,陕西的刘亮。刘亮当初买体育彩票中了宝马汽车,彩票管理方宣布他的彩票作废,并说他有舞弊行为,不愿意承受这种侮辱的刘亮一怒爬上广告牌,要以自杀来明志。在公众和警方的劝说下,他终于没有自杀,后来经过媒体和有关部门的调查,真正作弊的是彩票管理方,刘亮得到了本属于他的那辆宝马。
为什么同样是两个农家少年,在感觉到自己委屈时都想以死证明清白,一个是悲剧一个是喜剧?
我以为,两位少年悲喜之别的根本原因是,他们所面对的场景迥异。刘亮想自杀,面临的是摩肩接踵的公众,而郑佳辉曾被关在“闲人免进”的派出所,他在死前说“写欠条是因忍受不住警察的殴打”。刘亮之所以能避免自杀的下场,是他在高高的广告牌上看到了被救济的可能,但这种救济并不来自法律,而是公众的舆论。在成千上万的人面前,一个少年要自杀该是多大的事件,有关部门不能不重视,媒体也肯定给予关注,如此西安宝马案的黑幕才一点点被揭开,刘亮也洗清了被人泼上的脏水。
而郑佳辉不一样,他一旦在公众的视野消失,失去公众舆论可能给他提供的帮助,如果法律救济缺位的话,他就会成为一根摇曳在秋风中的稻草。
现在不能断定卢氏县警方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但他们在程序上瑕疵多多,即使郑佳辉真的偷窃了,可以按照一般的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程序办理,或宣布行政拘留,或向检察院申请逮捕,而让他写下欠条,不应该是一个执法部门该干的事情。这意味着警方把一个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变更为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样是枉法。而且警方有义务查清郑佳辉个人的基本状况,对于一个未成年人,必须及时通知监护人。因此,人们没有理由不怀疑郑佳辉之死背后的重重迷雾。
对照刘、郑两少年完全不同的结局,我能充分理解一些动辄就在大庭广众下要自杀的举动,有人把民工拿不到工资而要跳楼称为“跳楼秀”,实在令人齿冷。前两天中央电视台报道了一个湖北中年汉子要跳楼的故事,此人的妻子、儿子都被人蛊惑到四川某市传销,他来到当地后无法把亲人劝回家,传销的头目也逍遥法外,不得已他在一个闹市演出“跳楼秀”,如此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紧急出动,当着公众许诺严厉打击传销行为,这个中年人也最终没有死成。看过这个报道的人可能会认为中年人不应当如此浪费公共资源,可他要是遵循正常的程序,去举报要求有关部门查处、救助,能起到声言跳楼的效果吗?
我们不赞成以“跳楼秀”的方式来解决个人问题,因为这在让个人问题得到社会关注的同时,也带来很多副作用。但我们也要深思,为什么他们会走到这一步?为什么法律等其他救济手段屡屡缺位呢?
刘亮以自杀来证明清白,最终以喜剧收场,是因为他的一举一动一直在公众的目光之下,如此正义才不至于避开,法律在舆论的压力下姗姗到场。而郑佳辉自杀时,公众的目光已经被屏蔽,他便不明不白地死去。
无论刘亮的喜也罢,郑佳辉的悲也罢,在法治社会里,以死明志都是我们时代的悲哀。
(作者系知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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