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只因与邻居大吵一架后,常某竟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而心衰死亡。其家属遂将邻居于某一家人告上了法庭。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于某一家人的行为与常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但非直接原因,因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55000余元。
2005年5月,于某想扩建房屋,但扩建房屋会影响到邻居常家,于某多次与常某协商此事,常某始终不答应。2005年6月17日,于某的妻子、嫂子、姐姐三个人来到常某家中,就建房的问题与常某及其家人吵了起来,常某将她们推出门外。不想,十几分钟后,这三个人又来到常家,并与常某厮打起来,还向常某的母亲身上扬炉灰。常某见状大怒,用铁棍子打了于某姐姐的头部一下,又用砖头打其肚子。随后于某的姐姐到当地派出所报了警,常某被警方传唤。
19时左右,常某录完笔录回家后就感到心口不适,被家人送到医院急救,抢救三十分钟后死亡。经省公安厅鉴定为:常某系生前因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心衰死亡。常某死后,其家人于2005年7月将于某的妻子、姐姐、嫂子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三人与常某争吵、厮打,造成常某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心衰死亡。三被告虽不知常某有冠心病,但她们应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常某情绪激动的后果,而情绪激动是造成常某死亡的诱因,因此三被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与常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常某也有殴打行为,亦存在过错,加之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疾病发作,因此常某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三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即原告因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的30%共55000余元。
判后,于某的妻子、姐姐、嫂子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被哈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