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今后须经最高法院核准
昨天,“死刑复核程序改革”这一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热点问题重锤落音——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下称《改革纲要》)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改革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今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德国记者有关中国政府是不是有计划取消死刑的问题时说:“中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也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要求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尚有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这位负责人说:“这种做法一是不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是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基于此,要“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同时,他说:“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对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将对全国刑事审判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此前则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死审复核的目的就是要减少死刑数量,而且这样一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得负责案件质量。总之,“无论死刑的数量还是质量,最高人民法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了确保正确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同时还要对死刑案件的一、二审程序进行改革,同时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复核本身应该列入审判程序,它是死刑犯寻求司法救济的特殊手段。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贺卫方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电话采访时称,此举“也是我们现实的需要”。他提出,在死刑复核之后,应该将所有的死刑判决书上网公布,加强公众监督意识。 |